兰州市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 12种情形不予贷款

2016-12-14 10:40 欧阳海杰 尚也

12月13日,记者从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规范个人征信信息的适用,有效防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引导借款人诚信履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本月进一步细化了借款人、共同申请人在个人征信信息适用方面的规定,并出台了《兰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适用个人征信信息暂行规定出台》(下简称《规定》)。其中,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记录有未结清住房贷款的等12种情形者将不予贷款。

信用底线:贷款连续逾期记录不超过3期

据了解,个人征信信息适用对象为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

借款人、共同申请人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予贷款:借款人、共同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记录的贷款有连续3期(不含3期)或累计6期(不含6期)以下逾期记录的;借款人、共同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记录的贷记卡(即信用卡)有连续3期(不含3期)或累计6期(不含6期)以下逾期记录的;借款人、共同申请人在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最近1笔贷款已结清超过24个月(不含)的,或已结清未超过24个月(含)但最后24期还款记录累计逾期不超过6期(不含6期)的。

特殊情况:50元以内小额逾期记录不受影响

此外,《规定》明确,属于以下两种特殊情况的也可获得贷款:一是,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显示有未结清非住房贷款的,在核定最终可贷额度时相应核减其非住房贷款的合计余额(不足1万按1万计)。二是,借款人、共同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但能够提供相关证明和业务还款明细记录的,审批人员可以根据其相关证明和业务还款的明细记录酌情将逾期记录剔除,符合贷款条件的予以受理:借款人、共同申请人名下已结清、销户两年以上贷款、信用卡记录;贷记卡中逾期金额50元以内的小额逾期记录;信用卡纯年费逾期;拖欠7天以内但能够提供还款证明的短期逾期记录。

信用惩戒:12种不予贷款的情形(适用于借款人、共同申请人)

1 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记录有未结清住房贷款的

2 借款人、共同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记录的贷款有连续3期(含3期)以上或累计6期(含6期)以上逾期记录的

3 借款人、共同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记录的贷记卡(即信用卡)有连续3期(含3期)以上或累计6期(含6期)以上逾期记录的

4 借款人、共同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记录的贷款虽已结清,但还款状态为被核销或被代偿、清偿的

5 借款人、共同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记录的贷款为呆账的

6 借款人、共同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记录的贷记卡(即信用卡)当期还款状态为逾期的

7 借款人、共同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记录的贷记卡(即信用卡)账户状态为冻结、止付或呆账的

8 借款人、共同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记录所担保的贷款处于逾期未还状态的

9 借款人、共同申请人在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最近1笔贷款已结清未超过24个月(含),但最后24期还款记录累计逾期超过6期(含6期)的

10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曾被通过法律途径诉讼(含律师催告)进行追缴的

11 曾利用各种虚假材料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

12 借款人或共同申请为他人向本中心贷款提供担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