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2016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缴存时间以主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为准。
2.缴存时间(月)与缴存时间系数:6个月≤缴存时间≤12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
12个月<缴存时间≤18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1
18个月<缴存时间≤24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2
24个月<缴存时间≤36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3
缴存时间>36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5
B、实行“以存定贷”制度
省中心每月根据归集、提取、贷款回收等综合因素,月初制定当月贷款受理、发放计划,各受委托银行、业务受理大厅严格按照受理先后顺序,及时将客户贷款信息录入系统,以确保贷款发放工作的有序开展。省中心按照贷款申请及抵押办结顺序相结合的原则发放贷款。
同城不同中心的缴存职工,优先在其缴存中心办理贷款。
“商转公”贷款有变化:
省中心规定继续执行“商转公置业无权证”的政策规定。其他“商转公”贷款业务暂不受理,各受委托银行、业务受理大厅向客户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置业担保及专家教师公寓贷款购房时限由合同(协议)签订2年以内调整为合同(协议)签订1年以内。
兰州市公积金中心规定,取消“自然人担保商转公贷款”的政策规定。对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时,未取得所购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未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不予受理。完善“本房抵押商转公贷款”的政策规定。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已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按本房抵押商转公贷款继续予以受理。借款人自筹资金结清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并在3个月内向中心申请贷款,超过3个月的不予受理。同时房产抵押只能采用“本房抵押”的方式,不再采用“他房抵押”。将过户后二手房贷款购房时间规定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年以内调整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1年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