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五十三中原校长被判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
兰州市第五十三中学原校长唐某在担任该校校长期间,指使、授意其他工作人员,将该校收支情况的部分原始记录和凭证予以销毁。12月15日,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该案的一审判决,以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唐某免予刑事处罚。
2010年,唐某在担任兰州市第五十三中学校长期间,安排本校政教室主任汪某某和会计谈某某保管并支取了当年高一年级学生择校费和借读费共计 1119500元,并将该笔款项全部用于教职工补助、福利等支出;2011年1月,唐某指使汪某某和谈某某将能反映该笔款项的收款收据、记账凭证、支付清单等原始记录和凭证予以销毁。2011年、2012年间,该校分别收取美术艺考招生考试费用46万元、82万元,后将两笔收入全部用于当年考务费用,所产生的收款收据、支付清单等原始凭证也被“处理掉”。法院审理后认为,唐某的行为符合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