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国道沉陷致车祸 死者家属状告兰州公路管理局榆中公路管理段
肇事司机刘某未能履行法院民事判决的金额赔偿,受害者家属又以事故路段路面凹陷、管理维护单位疏于管理为由,将兰州公路管理局榆中公路管理段告上法庭。12月19日记者获悉,榆中县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后认为,道路凹陷并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且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效,依法驳回了受害者家属的诉请。
2014年6月4日7时许,刘某驾车沿国道309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榆中县金崖镇路段处,因超速行驶,致使车辆失控,追尾撞到道路右侧路边停驶的三轮汽车货箱右后角,致车上乘坐的李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认定,刘某在该事故中承担全责,李某不担责。在刑事审理阶段,李某的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刘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2.4万元,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附带民事诉讼判令赔偿经济损失49.9万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在其承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承担1万元,剩余48.9万元由刘某承担。判决后,李某的家属及刘某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刘某仅支付李某的家属部分经济损失,李某的家属遂以事发道路凹陷,被告兰州公路管理局榆中公路管理段疏于管理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榆中县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家属主张兰州公路管理局榆中公路管理段作为事故路段的管理维护单位,明知道路沉陷存在安全隐患时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对该路段疏于管理,又没有设置危险标志,其失职行为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认定书反映出道路凹陷并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且对其主张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此外,该案原告起诉超过了法律规定的1年诉讼时效期,且不具备时效中断的事由。综上所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