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榆中:证人接受询问道出自己贪污 两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
时任榆中和平镇司法所副所长的被告人魏某,与时任司法助理员的钱某,根据文件要求编造虚假材料虚报安置人员9人申请补助经费。1月5日,记者从榆中县法院获悉,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魏某、钱某,两人均免于刑事处罚,退赔的赃款4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查明:2011年,榆中县司法局根据《甘肃省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帮教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安排各乡镇司法所实施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帮教工作。魏某与钱某根据文件要求编造虚假材料,虚报安置人员9人申请补助经费67500元。2012年12月,被告人钱某领取安置帮教补助经费45000元,将22500元给予为其提供虚假材料套取安置帮教经费的兰州圣大防火装饰材料厂、兰州龙腾电信器材有限公司,自己分得12500元,被告人魏某分得10000元。2014年8月,榆中县司法局财务人员通知和平司法所领取剩余22500元补助经费,因榆中县司法局局长火某渎职案案发而未去领取。
另查明,火某渎职一案,榆中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8月19日立案侦查。被告人钱某在火某渎职一案中作为证人接受询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魏某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二被告在侦查阶段退赔赃款40000元,在审理阶段退赔赃款5000元。
榆中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钱某、魏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钱某有自首情节,魏某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二被告犯罪所得全部退回,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