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共设116户零售网点 今年燃放烟花爆竹8天

2017-01-19 09:46 兰州日报

1月18日,市政府新闻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召开“2017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管控工作新闻发布会”,市安监局新闻发言人就春节期间,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近郊四区允许燃放时间、禁止销售、燃放区域范围、禁止燃放品种以及合法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等市民关心的问题向媒体进行了发布。

燃放时间共有8天

按照我市出台的《关于近郊四区2017年春节期间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和禁放禁售烟花爆竹区域范围的公告》,今年我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腊月二十三(1月20日)、除夕(1月27日)、正月初一至初五(1月28日至2月1日)、正月十五(2月11日),共计8天。允许燃放的时间段为,从上午7时至晚上12时的时间段内可以燃放烟花爆竹,除夕当天可以延长到正月初一的凌晨2时,其余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区有10处被列入禁销、禁燃区域

据介绍,今年有10处被划定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国家机关、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场所;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仓库、输油(气)管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安全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图书馆、档案馆、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机构、疗养院;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公园、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范围内;南北两山绿化区范围内;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地下人行通道;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城关区有4个:一是西至永昌路,南至白银路和火车站西路,东至平凉路,北至庆阳路;二是西至佛慈大街,南至北滨河东路和人民路,东至盐场北路,北至甘肃省康泰医院东西延伸线;三是西至永昌路,北至南滨河路,东至静宁路,南至庆阳路;四是西至金昌路,北至南滨河路,东至天水路,南至东岗西路。

七里河区有1个:东起文化宫桥,西至深沟桥,南起南绕城线,北至黄河的所辖区。

西固区有1个:西固巷、西固北街、合水南路、铁路沿线、牌坊路、西固中路、玉门街、兰州石化企业精神教育基地-佛喜堂诊所、合水北路、西固西路等点线所围区域。

安宁区有4个:一是东起桃林路,西至众邦路,北至城临路,南到福兴路;二是东起长新路,西至枣林路,北至512号路,南到514号路;三是东起建宁路,西至金牛街,北至514号路,南到北滨河路;四是东起七里河黄河大桥,西至594号路,北至514号路,南到北滨河路。

全市设有116户零售网点

据介绍,经各县区、各管委会安全监管部门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今年我市允许经营烟花爆竹的零售网点共有116户,其中:城关区8户、安宁区3户、红古区11户、永登县35户、榆中县23户、皋兰县15户、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11户、兰州新区10户,七里河区和西固区没有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据了解,今年我市对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进行了规范,如每个专店都有10平方以上的经营场地,有足够的外部距离,保证每个店之间的距离不低于50米,有足够的消防设施等等,此外,店面还需有统一门牌式样,统一店内悬挂的制度牌以及统一签订安全经营承诺书等等。

摔炮、礼花弹等被禁销、禁放

按相关规定要求,今年我市对禁止经销、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目录进行了明确:一是拉炮、摔炮、砸炮、擦炮、发令纸(打火纸)、高空礼花弹等撞击、挤压、摩擦即可自燃爆炸的产品;二是无规则飞行轨迹的二响、三响、月旅行、地老鼠等危险品;三是非法和假冒、伪劣、超标产品及包装、标识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产品;四是礼花弹、小礼花、摩擦类、烟雾类以及单筒内径、药量等超标的禁止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五是烟花爆竹产品规格、药量、包装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药量、等级、生产日期、燃放说明等标识不完整、不清晰,以及使用国家标准明确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产品;六是“地雷”、“开天雷”、“拉炮”、“摔炮”、“鱼雷”、“鱼炮”和玩具手枪用“塑料圆盘击发帽”等违禁烟花爆竹产品;七是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品种。

举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有奖励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预防重特大爆炸事故发生,我市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如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列入管制的原材料(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氯酸钾、高氯酸钾、铝镁合金粉、铝粉、硫磺等)。同时,严格实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准入许可制度。严禁在购物广场、批发市场、娱乐场所、学校、宾馆、城乡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销售烟花爆竹。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将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租借给他人或单位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当地政府明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举办焰火晚会。凡举行焰火晚会的单位和个人,事先必须向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申领《焰火燃放许可证》。

同时,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及列入管制的原材料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将查封扣押违禁品、没收违法所得,暂扣、吊销营业执照,从重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并予以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积极向公安、交通、城管、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举报涉及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邮寄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活动和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并严格保密。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