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出台

2017-02-14 10:18 兰州日报 陈玮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措施。2月3日,记者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了解到,《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出台,以进一步健全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

已享受公租房者不能购买经适房

该《细则》规定,经适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正在或已经申请廉租房、公租房或已经申请单位集资房和认购限价商品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同时,严禁委托开发、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个人代理购房资格审核工作。

超过核准面积需按商品房价购买

据悉,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将由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组织统一配售。配售前,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社会发布配售公告。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配售公告、配售房源、申请时间、登记情况,通过摇号方式确定选房入围家庭及选房顺序后依次选房。

申购家庭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核准面积以内部分按市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对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按配售时同类、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购买。

经适房产权分“完全”和“有限”两类

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性质以2008年9月25日为时间节点分为“完全产权”和“有限产权”。2008年9月25日前发布配售公告的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为“完全产权”,该时间节点之后发布配售公告的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为“有限产权”。单位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配售时间以省、市房改部门项目批复时间为准。

有限产权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限制上市交易起始时间以缴纳第一笔购房款或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为准。如缴纳第一笔购房款时间、签订购房合同时间、证载购房时间不一致,按最早时间确定。

经适房未满五年或取得完全产权前,购房家庭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不得设定除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

期满交易须房管部门审核同意

买有限产权性质的经适房未满5年的,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让的,经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单身购房的除外)提出申请,由区房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优先回购或向符合条件的其他申购家庭进行调剂。

购买有限产权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允许上市交易,交易前须经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审核意见,并参照甘肃省房改有关价格标准中兰州近郊四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核算所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与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的50%作为应收缴的土地收益,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执收后缴入市财政,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交易后的住房性质为完全产权。不能提供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意见的,不得上市交易,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不得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有限产权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满5年后,购房家庭也可补缴购房当时同类、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差后取得完全产权。补缴的价差数额,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算、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执收后缴入市财政,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