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实施 未满5年可有条件转让继承
2月3日记者获悉,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经适房的资格准入、配售程序、产权管理、监督管理等各环节操作方式做了进一步细化和规范,2008年9月25日以后配售的经适房均为有限产权,上市需缴纳市场价与经适房价差50%的土地收益。该《细则》自2017年1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此次《细则》明确,经适房产权性质以2008年9月25日为时间节点,分为“完全产权”和“有限产权”,2008年9月25日后发布配售公告的经适房,性质为“有限产权”,之前的则为“完全产权”。单位自建的经适房,配售时间以省、市房改部门项目批复时间为准。与以往相同,有限产权性质的经适房购买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关于经适房的房屋权属登记,由建设单位统一负责申报。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细则》提出,申报办理权属登记前,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须再次对购房资格进行动态核查确认。《细则》明确指出,正在或已经申请廉租房、公租房,或已经申请单位集资房和认购限价商品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购买经适房。
未满5年或取得完全产权前,购房家庭的这套经适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不得设定除经适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此次《细则》明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让的,经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单身购房的除外)提出申请,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优先回购,或向符合条件的其他申购家庭进行调剂。在限制上市交易5年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等原因而发生房屋权属转移的,经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符合转移条件的,允许办理手续;经核准不符合转移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回购或调剂配售,房屋性质仍为有限产权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
购买有限产权性质的经适房满5年后,允许上市交易,但与普通商品房不同,《细则》规定,交易前须经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审核意见,并参照甘肃省房改有关价格标准中兰州近郊四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核算所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与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的50%作为应收缴的土地收益。交易后的住房性质为完全产权。
如果不想买卖,有限产权的经适房满5年后,购房家庭也可补缴购房当时同类、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差后,取得完全产权。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上市交易或者被政府回购调剂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安置原址拆迁住户或政府确定的其他拆迁住房时,按征收补偿方案及安置协议原拆迁房屋性质办理安置返还房屋权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