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十三五”城镇住房发展规划
甘肃省“十三五”城镇住房发展规划
根据《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甘政发〔2016〕23号)以及国家有关部委关于“十三五”城镇住房事业发展的部署和要求,为推进全省城镇住房事业科学发展,努力实现广大群众住有所居,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与面临形势
“十二五”时期,是全省住房事业快速发展的重要时期,以棚户区改造为主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大规模推进,城镇居民住房状况和居住环境品质明显改善,覆盖城镇常住人口的基本住房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完善,房地产市场逐步成熟,市场调控取得初步成效,住房事业发展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发展基础。
1.城镇住房状况明显改善。城镇住房建设规模持续扩大,商品房、各类保障性住房等供应量不断增加,城镇住房供不应求的局面得到改善。“十二五”期间,全省新建住宅竣工面积达3400万平方米,商品住宅投资2200亿元,商品住宅销售5470万平方米,销售面积年均增长1627%,住房市场呈现购销两旺的局面。截至2015年底,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达到31平方米,比2010年的人均279平方米增长31平方米,人民群众居住水平有了明显改善。
2.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成效显著。全面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目标任务。“十二五”时期全省累计开工各类保障性住房约8187万套,竣工614万套,是“十一五”期间的57倍,超额353%完成了“十二五”的目标任务。累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3146万套,已分配入住17万套,在建1446万套。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增长迅速,累计投资达1226亿元,较“十一五”增长了32倍,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占全省房地产开发投资的397%。争取落实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30956亿元。累计发放住房租赁补贴596643万户、17121万人,较“十一五”增加了35倍。保障性住房覆盖面不断扩大。全省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城镇居民家庭的255%以上,超额完成“十二五”规划确定目标任务。住房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大,实现了住房保障对城镇常住人口全覆盖。
3.基本住房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完善。稳步推进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推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二房合一”的住房保障管理新机制,初步在全省构建起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为一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采取由政府组织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房、被拆迁居民自主选择购买商品房等多种新方式,提高了棚户区改造安置效率。创新投融资机制,促进了保障房建设投融资多元化,建立省级棚改贷款融资平台,累计争取国开行棚户区改造贷款授信6342亿元。保障性住房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严格执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建立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保障性住房的运营管理进一步规范。
4.房地产市场逐步成熟。房地产市场体系逐步完善,全省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供应方式实现了以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公开交易的市场配置;二手房市场发展迅速,房地产市场渐趋成熟。房地产市场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基本形成了包括房产经纪、评估、咨询、物业管理等方面的中介服务体系。
5.房地产市场调控取得初步成效。认真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强化对住房市场的引导,综合运用行政、金融、财税等多种调控措施,放宽住房税收和信贷环境,兰州、庆阳等市州也因地制宜,实施了取消商品住房限购、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支持存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措施,支持居民合理住房需求。
6.房地产市场监管逐步规范。建立全省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规范企业市场行为。加大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力度,初步建立全省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的监测和分析系统。住房工程质量不断提升,房屋建筑一次验收合格率100%。建筑市场监管与质量安全监管实现了一体化,达到了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建设目标。
7.房地产市场成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产业。“十二五”期间,全省房地产开发累计完成投资314211亿元,占同期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991%,年均增长37%,成为推动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的重要力量。全省房地产业上缴税收占全省地税收入的比重由2010年的1207%提高到2015年的2052%。房地产业的发展不仅改善了居民的住房条件,直接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还带动了家电、家具、家纺、家装和汽车等产业的消费升级,吸引了大量就业。
(二)面临形势与问题。
“十三五”时期,是全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也是全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全省住房转型发展的重要时期,城镇住房发展面临诸多机遇与挑战。在全省城镇化加速发展、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措施逐步落实的背景下,城镇住房需求将持续增长。未来5年,全省将有200万左右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为房地产市场带来大量的直接住房需求,同时大量人口就地就近城镇化,小城镇人口聚集速度加快,小城镇住房需求将逐步释放。全省住房市场呈现新的发展态势,市场主体逐步回归理性、房地产发展由高速增长趋于平稳发展、住房市场面临长期的深层次调整、房地产政策调控由抑制过热发展转向支持合理住房需求和“促改善、稳消费”,住房市场发展趋于成熟稳定。
但是城镇住房也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房地产开发放缓,新开工面积持续下降;部分城市住房供给相对过剩,商品房去库存压力加大;流动人口住房需求未能得到有效解决;保障性住房覆盖面有待提高;既有住房的质量与品质不高;住房基础数据薄弱,城镇住房的调控与监测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等。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任务,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以保障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和稳定住房市场健康发展为目标,建立健全公平、可持续的住房保障制度,不断提高住房品质,努力实现住有所居。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保障基本与支持改善并重。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责,突出住房的居住功能,稳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范围,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和常住人口住房困难问题,支持居民自住住房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2.坚持数量增长与质量提升并重。提高住房建设和管理水平,引导形成符合省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新建住区优化设计与既有住区提质更新并重,着力提高住房品质;稳定增加住房供应,满足新型城镇化的住房需求。
3.坚持分类指导与分城施策相结合。加强分类指导,在国家政策框架下,强化地方政府合理调控房地产市场的责任,结合本地房地产发展实际,分城施策,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促进住房资源优化配置,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4.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继续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均衡发展商品房市场和租赁市场,主要依靠市场满足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正确运用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两种手段,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城镇住房结构更加合理、住房质量明显提升,城镇常住家庭居住面积与品质全面提高,住区规划布局合理、文化特色突出、配套设施齐全,居住条件舒适方便、住区内外环境优美,实现以人为本、充分满足发展需要的小康居住目标。
1.居民居住水平明显改善。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进一步提高,基本实现“户均一套房、人均一间房、功能配套、设备齐全”。住宅小区物业覆盖水平进一步提高,新建住房绿色建筑占比达到30%,住宅设计水平、居住环境和生活配套设施明显改善。
2.基本完成城镇棚户区改造工程。规划棚户区改造40万套,基本完成老城区危旧房、城中村、城边村综合改造任务。
3.合理控制房地产开发规模。全省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总额3500亿元,年均增长10%左右。每年新开工商品房面积2000万平方米以上,5年累计新开工商品房1亿平方米以上。
4.提高住房公积金的覆盖率和使用效率。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努力实现从“制度全覆盖”向“人群全覆盖”转变,让进城务工人员、自由职业者也能享受住房公积金。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支持居民住房消费。
三、主要任务
(一)健全和完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
持续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支持,高端有市场”的差异化住房政策体系,加快建立规范、稳定的住房供应体系。
1.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住房保障。对居住在各类棚户区内的居民,通过大力实施棚户区改造,改善居住条件;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住房租赁补贴;面向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探索发展共有产权住房。
2.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住房需求。以市场化为导向,实行租赁和购买商品住房相结合,通过完善土地、金融等政策,以满足自住和改善性购房群体的住房需求为重点,鼓励开发建设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创新多元化住房供给模式,有效增加其他商品住房供应,逐步建立完善满足不同层次住房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适应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及消费层次不断提升等住房需求变化趋势,引导房地产企业立足当地市场需求,科学把握和优化住房套型结构、功能设计以及住区环境和配套设施等,积极推动房地产与养老、旅游、教育、健康等产业融合发展,丰富住房开发模式,满足多样化的住房需求。
(二)强化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管理。
坚持建管并重,进一步创新政策、健全制度、加大投入,以扩大城镇住房保障覆盖面为重点,继续推进以棚户区改造为主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运营管理,逐步构建面向城镇常住人口的住房保障体系。
1.继续推进以棚户区改造为主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把符合条件的旧住宅综合整治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改(扩、翻)建工程政策支持范围,在手续办理、资金补助、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融资贷款等方面与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全面完成2015年—2017年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规划。到2020年,完成棚户区改造40万户。
2.创新保障模式,增加有效供给。创新住房保障方式。充分发挥市场的积极作用,实行实物配租与货币补贴并举。拓宽保障房源渠道,盘活存量房,鼓励把一些存量商品住房转换为公租房和安置房,提高住房保障和使用效率,让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有更多的选择空间。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推行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制定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办法,规范货币补贴申请审核、资格复核、租金发放、档案管理、监督管理等程序。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进程,适当放宽公租房在户籍、住房、财产和收入等方面的准入条件,降低无房城镇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的门槛,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大力推行棚改货币化安置,不断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研究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存量商品住房回购机制,推动存量商品住房转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探索发展共有产权住房,通过出让部分土地收益,财政补助、税费减免等方式,降低住房建设成本,多渠道解决群众住房困难。
3.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补助资金,足额落实省级补助资金。用足用好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的政策,积极推进试点城镇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支持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保障项目资金需求。
创新政、银、企合作新模式。继续发挥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作用,引导鼓励商业银行和社会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对承接棚户区改造任务及纳入各地配套建设计划的项目实施主体,可依据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协议、特许经营协议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合同进行市场化融资;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构建多元化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鼓励林业、垦区、独立工矿区搞好本系统、本企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鼓励通过担保等手段,推动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推动金融机构和民间企业对保障性住房的投资;鼓励引导社会和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渠道多样化。
稳步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规范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不断完善和创新保障性住房供给模式。各市州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科学确定“十三五”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规模及年度实施计划,及时发布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的相关信息,将棚户区改造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做好资金预算安排,采购资金应纳入预算支出及中期财政规划。
4.不断完善住房保障运营管理体系。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化建设。建立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系统,实现住房保障业务规范化、数字化、精细化管理;建立住房保障电子档案库,搭建多维统计分析指标体系,实现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综合展示,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保障对象备案纳入信息化管理。
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组建市场化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加大政府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保障性住房出租、出借、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退出机制。加强人员培训和绩效考核,提升队伍素质,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服务意识。加快在全省形成覆盖街道和乡镇的城镇住房保障服务网络。
(三)合理引导住房消费。
以实现住房市场健康发展为目标,建立健全住房市场调控长效机制,通过信贷、财税、价格、法规等政策措施,引导形成合理的住房市场预期和供需关系。
1.强化地方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责任。因地制宜,坚持“分类施策、分城施策”,引导市州政府结合本地住房价格、住房库存、住房用地供应等因素,灵活运用调控策略和手段,调节住房供应规模和开发节奏。科学制订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合理确定商品房、各类棚户区改造用地的适当比例及开发进度。以扩大服务消费为重点,带动消费结构升级,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朝着智能、绿色、健康、安全方向转变。
2.加大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强化资金归集管理,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全面落实国家和全省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有关政策,加大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推进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转移接续和异地贷款,优化商品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流程,推行多种贷款合作模式。改进服务方式,减少审批环节,缩短提取和贷款办理时限,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
3.加强对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以“促改善、稳消费”作为调控目标,落实国家相关政策,运用土地政策、税收政策、金融政策以及行政政策等多杠杆工具发挥的协同效应,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加强对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培育健康的房地产市场。构建一手房市场、二手房市场与住房租赁市场的联动体系,合理引导住房梯度消费,形成购房消费的良性循环,满足多元化住房需求,鼓励先租房,后买房,先买小房,后逐步改善消费模式。
鼓励用工单位多途径解决劳动者住房问题。鼓励用工单位采取无偿提供、廉价租赁等方式向务工人员提供居住场所。支持实力较强企业通过租赁、购置等方式筹集房源,也可以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职工集体宿舍。对于务工人员较密集的建筑业,制订和落实活动板房和工棚条件的建设标准,保证基本满足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卫生条件和消防安全标准,切实改善农民工的居住条件。
4.发挥住房对就地就近城镇化的支撑和引导作用。鼓励地方积极创新住房供应模式,统筹安排住房供应,引导和优化农业转移人口在各级城镇转移就业和定居,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购买住房。流动人口较集中的中心城市,应通过多种渠道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给,积极改善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人口规模较小的县城和小城镇应控制住房建设规模、稳定住房价格,提升居住环境品质和各类设施配套条件,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地就近城镇化。
(四)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紧抓加快棚户区改造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契机,建立多部门协作的调控和监管机制,促进房地产业和城市经济协调健康发展。
1.增加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调整住房供应结构,鼓励开发企业增加中小户型商品住房供应。优先保证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加强土地供应和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缩短从供地到供房的开发周期。
2.促进住房过剩地区去库存。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采取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等手段,化解市场库存。对于住房供应明显偏多的地区,减少住宅用地供应,控制、优化住房用地规模及结构,加快去库存化。鼓励引导大型企业等机构团购商品住房,用于职工公寓、集体宿舍。
3.强化住房市场监管。严格商品住房预售管理,加强预售资金监管。强化市场交易管理,重点对二手房交易资金实行有效监管。规范住房交易和租赁行为,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变单一的销售方式为租售并举的经营方式,以满足房屋租赁市场需求;加强二手房和现有民间出租房的规范和监管,保证房屋质量符合基本的居住、卫生和安全条件,引导房屋交易双方加强自身权益保护,强化合同管理,建立房屋交易和租赁纠纷的协调和化解机制,保护交易、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管,建立房地产中介企业信用档案,并定期通过媒体予以公告,努力提高企业诚信经营和合法经营的水平,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积极推行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建立房地产经纪人员、经纪机构信用档案系统,将经纪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加强社会监督。
4.培育和发展房地产品牌企业。扶持本地企业加快发展,提升开发资质等级,支持其通过强强联合、优化重组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打造品牌企业,增强市场竞争力。鼓励省外品牌房地产开发企业入甘开发,提升全省房地产开发水平。
5.建立健全住房信息系统。完善房地产市场统计指标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整合房地产开发、交易、租赁登记备案、权属登记等管理环节的市场信息,同时纳入与房地产市场发展相关的土地、金融等信息,形成全面客观地反映全省房地产市场运行状况的分类、分区域、分结构的房地产信息,加快房地产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步伐,尽快建立多部门数据共享机制,全面及时准确公布市场供求和房价情况,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引导企业理性投资、消费者理性消费。加快全省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全面完整、及时准确地采集房屋登记和交易等数据,逐步实现全省城镇个人住房信息互联互通。进一步健全管理机制,实现房地产市场信息管理的规范化。
(五)推动住房建设模式转型。
加快住房建设模式转型,大力发展绿色、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监管,促进住房事业可持续发展。
1.提升新建住宅绿色节能水平。实施绿色建筑行动计划。积极推进设市城市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建设。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住宅小区,积极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城市新建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提升新建建筑能效水平。实施建筑节能建设示范工程,完善适合全省气候特点的节能设计规定和技术标准,以太阳能光热系统为重点,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
2.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结合既有住区改造等工程,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推动城市老旧小区更新实现“三改三提升”。强化以热源或换热站为主的系统化改造,发挥供热主体的积极性。探索建立市场化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长效机制和市场化综合改造模式,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推进建筑室内采暖系统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实现“分室调温、分户控制、按热计量收费”。
3.提高住宅产业化发展水平。进一步健全完善住宅产业化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住宅产业化基地,发挥龙头企业的引领带动作用,推动住宅产业化规模化发展。创建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加强住宅产业化成套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推行住宅建筑性能认定认证制度,引导住宅建筑全装修产业链建设,促进产业化装修与个性化装修统筹结合,实现优化住房户型设计,强化智能化配套建设,完善住宅使用功能。
4.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监管。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标准,加强对勘察、设计、图审、施工、监理、监测、验收等全过程质量管理,积极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实行住宅工程质量监督交底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对住宅工程建设过程和各方主体行为实施监督。强化质量责任落实,严格落实七方主体的质量终身责任,加强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投诉处理情况。全面实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对工程建设各方违法违规降低住宅工程质量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保证住宅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
(六)全面提高居住品质。
优化住房空间布局,完善配套设施,有效提升住区环境品质,创新房地产产品模式,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加强社区建设和物业管理,不断改善人居环境,营造便捷、舒适、安全的居住空间。
1.促进职住平衡和配套服务建设。坚持住房建设与产业发展相协调,建立产业发展、就业结构、人口调控与住房建设良性互动机制,充分考虑环境承载力等因素,优化住房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促进住房融合和职住平衡,满足交通、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便利等要求,提高居民出行效率。综合协调新建住区在城市的居住空间布局,促进新建居住用地与商业、生活设施、医疗文教娱乐及工业用地等的配套和均衡布局。加快构建和完善新建住区的公共交通网络,引导新建住区联片共享公共活动空间,推进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保障居民日常生活的便利化。对于新建和筹集的保障性住房,要完善配套基础设施,满足住房保障群体通勤、就学和日常生活需求。
优化住房套型比例结构。合理把握近期调控和远期目标的关系,根据居民住房需求的变化情况,综合考虑自住型需求和投资型需求、初次购房需求和改善购房需求、本地人口购房需求和外来人口购房需求,积极引导适度消费,适时适度调整住房供应套型比例结构。
2.推进既有住区宜居改造。积极推进城镇既有住区更新改造,对城镇既有旧住区进行综合整治,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造居住区停车、垃圾、废水排放设施,加强景观环境建设和游乐康体设施建设,整体提升住区外部空间的宜居性。采取维护修缮、保留提升、整治改造、拆除更新等办法,全面提升既有住区的安全性、舒适性。结合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优先统筹规划建设街心公园和广场,提升城市人居环境。注重保护历史风貌、自然景观和传承文化,保留传统街巷空间结构的完整性和城市生活记忆。
3.提升住区环境质量和特色。加强住宅小区规划设计,不断提升住房品质,为居民创造人文的、舒适的居住生活环境。充分考虑交通、服务设施承载力及居住环境舒适性的要求,合理确定住区人口规模、建筑密度、高度和容积率,切实保障居住区绿地和公共开放空间的规模、比重和可达性。新建住宅小区绿地率达到30%以上,并配套一定的体育设施,在城市社区建设10—15分钟健身圈。优化住宅和景观环境设计,注重保护自然生态要素,延续传统文化特色,彰显地区和时代特色。以城市的山边、路边、水边为依托,结合旧城和棚户区改造、小城镇建设,在全省打造若干条10公里以上特色景观带(廊道),创建一批宜居环境建设示范区(县)。
4.推动老年宜居住区建设。积极打造敬老工程示范基地,推动老年宜居住区建设。新建城区和新建小区应全面执行涉老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居住小区公建配套规划,并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统筹考虑建设适老性的公共设施、服务设施、医疗卫生和文化设施,遵循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推动既有住区设施和环境的适老化改造,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方便老年人生活和出行。科学引导老年宜居住宅发展,优化老龄住宅的建设模式,鼓励开发建设代际亲情住宅,优化代际亲情住宅户型设计,建设代际亲情组合住宅单元,促进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专业化养老机构合作,发展专业化的养老公寓,为老年人创造更为安全、便捷、舒适的生活环境。
5.促进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协调发展。推动既有住宅区全面实施物业管理,探索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经营服务模式,进一步扩大物业管理服务的覆盖面。制定出台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物业服务标准,加强对物业服务人员的培训。继续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管理和使用等各项制度。积极建立业主大会与社区居委会的良性互动关系,推动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有机结合,推广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召集的物业服务联席会议制度。深化物业服务内涵,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加快智能物业平台建设,创建物业管理示范项目。
四、保障措施
(一)引导建设用地保障。引导住宅用地供应与住房需求规模相适应。各市州应依据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结合商品住房累积可售面积总量、住房施工面积总量、未开工住宅用地总量等指标,控制住宅用地的上限和下限,合理确定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规模。探索实行城镇住宅用地增加规模与吸引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对于改善性需求较为旺盛且住房供求矛盾比较突出的城市,应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有效增加中端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的供应规模。
(二)完善财政金融政策。各级政府应当将已建成保障性住房的运营、管理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形成长效、稳定财政投入。推行住房保障财政投入由实物保障逐步向货币补贴转换,增加各级对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补贴和棚户区居民货币安置的财政性资金投入,制定合理的住房保障货币补贴办法和标准。稳步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加快建立个人信用体系、住房价值评估体系、城镇房产登记制度等相关房产税征收配套措施。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和监管机制,为建立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奠定基础。积极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鼓励和引导省内外资金进入住房租赁市场,多渠道增加住房租赁房源供应。
(三)加强住房政策宣传。加大新闻媒体宣传力度,引导舆论导向,创造良好舆论环境,倡导科学合理的住房消费理念,稳定社会预期。在建立完善基本住房制度、保障性住房建设及分配管理等工作中,充分依靠、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公众的社会监督作用,凝聚共识,完善制度,共同促进住房保障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四)健全规划实施机制。建立规划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划定期评估机制。2018年底前对各级住房发展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各地区每年应对城市住房建设年度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和住房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对规划进行动态调整,不断优化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并报原备案部门进行备案。
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绩效考核机制。省政府对市州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制定下发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分解计划,明确市州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把稳定住房市场、保障基本住房、推进棚户区改造、提高居住品质等工作情况,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稳定住房市场、保障基本住房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切实保证住房保障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