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两“主” 兰州二中状告房管局被驳回

2017-03-07 10:59 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原标题:一地两“主”兰州二中状告房管局被驳回

西部商报讯(记者 焦太霞) 一块地来了两个主人,一个拿着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个拿着房权证。这是怎么回事?11月8日,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外公布了该案的一审行政裁定。

  拆迁起纠纷一地两主

原告兰州市第二中学诉称,北面滩村403号、面积91643平方米土地属于国土部门划拨给该校使用的教育用地。但2012年6月15日,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分局对此处的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拆除时,第三人王某某持房权证,对该用地范围内所拆迁的违法建筑主张权利,遂因纠纷引发诉讼。

对此,当事人王某某表示,这块地是他从别人的手中合法取得的。原土地所有人张某某因欠款纠纷一案,早在2000年5月就通过民事裁定的形式取得了该地块上的15幢房屋。2002年5月30日,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简称市房管局)向张某某登记核发了房权证。

兰州二中认为,市房管局向第三人张某某进行初始登记核发房权证的行政行为违法,应依法予以撤销。

  四大诉请被一一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市房管局向第三人张某某登记核发房权证,系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的司法协助执行义务,也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且在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时,对房屋坐落、房屋幢号等登记信息经调查勘丈审核,与协助执行通知书所载事项内容一致。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关于原告市二中诉称“法院已裁定执行回转,被告没有予以更改和撤销”的主张。法院认为,人民法院要求行政机关协助执行必然是依据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被协助执行的标的已经诉讼、执行等程序进行了司法审查,而裁定执行回转系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且未经人民法院另行通知,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变更已经协助执行的事项,亦不能成为评判行政行为作出时是否合法的依据。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市二中诉称“涉案房屋坐落于城关区雁滩乡均家滩无号,被告将房权证的丘(地)号落于原告北面滩村403号的土地范围内,致使原告合法拥有的土地及应依法拆除的地上违法建筑物,通过被告的登记与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变成第三人的合法财产”的主张。法院认为,被告市房管局向第三人张某某登记核发房权证是在原告市二中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之前作出,且房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对涉案房屋和土地证载的坐落地址并不一致,丘(地)号亦不是确认房屋、土地权属的依据;据此,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涉案房权证于2002年5月30日登记核发;2012年6月15日,王某某持房权证,对原告北面滩村403号用地范围内所拆迁的建筑主张权利;以及有关民事裁判文书表述的事实、诉讼请求,可以确认原告市二中至迟自2012年应当知道被告作出登记核发涉案房权证的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至本案起诉时已超过2年,期间并未主动、积极主张权利和寻求司法救济。本案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亦应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法院一审驳回原告兰州市第二中学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