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纳入4种特殊药品
3月2日,记者从兰州市人社局获悉,兰州市近日出台文件,将4种特殊药品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支付范围。自2017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4种药品为:乳腺癌治疗用药注射用曲妥珠单抗(赫赛汀)及白血病治疗用药甲磺酸伊马替尼(国产、进口)、达沙替尼(国产、进口)、尼洛替尼(进口)(以下简称特药)。同时,根据文件规定,兰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经市医保经办机构认定,享受《兰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长期门诊就医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恶性肿瘤相关病种的特殊疾病长期门诊待遇,并符合特药使用适应症和临床诊疗规范,无使用禁忌症的患者可申请特药资格。一个特药医保待遇期发生的年治疗费用在慈善项目援助后,城镇职工医保报销70%,最高支付8.2万元。城镇居民医保报销65%,与住院费用、特殊疾病长期门诊费用累计不超过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