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网约车第一案” 二次诉讼昨日开庭

2017-03-13 11:36 兰州晨报 师向东

在赢得首次诉讼后,因兰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简称城运处)重新按相关程序进行处罚,对此结果不满的网约车司机常某,近日再次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城运处的处罚决定。3月8日,兰州“网约车第一案”二次诉讼在兰州铁路中级运输法院开庭。庭审中,双方展开激烈辩论,该案将择期宣判。

打赢首次诉讼网约车司机仍受行政处罚

2015年11月28日17时45分许,兰州市城运处在非法营运稽查中发现,司机常某驾驶甘A·2S345牌号小轿车,使用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即滴滴出行母公司)提供的软件平台从事客运经营,载客1人。11月29日,城运处将甘A·2S345车辆暂扣,并于同年12月3日向常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常某于同日缴纳罚款2万元整。

不满处罚的常某向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城运处工作人员执法行为存在程序违法、行政处罚程序错误、认定事实与实际不符、适用法律错误等理由,请求法院撤销城运处作出的处罚决定。这也是兰州市第一起网约车司机状告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案件。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判决,认定城运处于2015年12月3日向常某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并作出2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不满《违法行为通知书》中常某告知城运处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有权向被告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期限。同时,城运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未载明常某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证据、处罚的种类。为此,判决撤销城运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城运处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被重新处罚常某再次起诉兰州市城运处

据了解,此次判决生效后,城运处按照相关法规规定,重新按程序对常某进行了行政处罚。不满处罚的常某,于2017年2月再次对城运处提起诉讼,依然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城运处重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3月8日,该案在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城运处提交了相关执法资格、《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3组证据,其中包括向常某重新作出处罚的相关法律文书等新证据。城运处坚持认为,常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客运经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重新作出的处罚决定合乎法律规定,应依法驳回常某的诉讼请求。

审理过程中,双方就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罚是否过重等焦点问题展开辩论。

而常某的代理人表示,常某被查时虽然在使用滴滴快车软件,但由于软件故障原因,此次网络约车未成功,乘客并未通过滴滴快车软件支付乘车费用。同时,城运处重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仍未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证据、处罚的种类和原告的地址等内容,属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严重违法。据此,法院应依法对城运处重新作出的行政处罚予以撤销,返还常某罚款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