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1万元把房转卖给儿子 妻子不答应状告住房局
父亲以1万元价格,将一套房屋转让给儿子,并在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新的房屋所有权证,该行为引来母亲的不满,她状告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认为颁证的行政行为违法,夫妻共同财产怎能一人说了算?3月16日,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外公布该案的一审判决,颁证行为确实不符合规定,应予以撤销。
父亲给儿子卖房子 母亲将住房局告上法庭
刘丽和高可婚后生育一子小楠。2009年,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局)向高可办理涉案房屋登记,并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是高可。
2015年,刘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其与丈夫高可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2015年12月3日,高可以1万元的价格向儿子小楠出售了涉案房屋,双方签订了《兰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同日,父子二人向兰州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以买卖为由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2015年12月3日,市住房局就涉案房屋向小楠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向小楠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对于房屋的易主,虽然是给了儿子,但刘丽表示不服,她将市住房局列为被告,向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开庭审理时,市住房局认为自身的行政行为并无过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刘丽的诉讼请求。作为丈夫的高可向法庭阐述了多年的家庭生活以及家庭财政开支情况,意在表明不认可刘丽的做法。
颁证行为确实不符合规定 应予以撤销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丽、高可二人对涉案房屋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高可将涉案房屋以1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其儿子,在兰州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询问时,高可隐瞒申请登记的房屋系夫妻共有的事实。被告市住房局在共有人刘丽未共同申请登记的情况下,向小楠办理了涉案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并颁发了新的《房屋所有权证》,该被诉房屋登记行政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撤销。法院据此判决:撤销被告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于2015年12月3日向小楠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