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出台细则 特困人员可享住房救助等六项帮扶

2017-04-07 16:36 兰州晨报 王钊

4月5日,兰州晨报记者从兰州市政府获悉,为了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保障城乡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兰州市政府日前出台《兰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细则》,《细则》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范围和内容、供养标准和供养形式、供养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以及监督管理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据了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主要为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可享受六项帮扶措施,分别是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提供住房救助、提供教育救助、提供殡葬服务。此外,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细则》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应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根据当地居民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疾病治疗、丧葬等所需费用,综合考虑地区、城乡差异等因素确定,按照不低于当地当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确定基本生活标准,并随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年提高。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体现差异性,具体标准参照省定标准执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供养对象个人意愿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