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出台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2017-05-05 16:11 西部商报 张云

5月2日,记者从兰州市民政局获悉,兰州市民政局与23家部门联合审批重新修订正式出台了《兰州市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4月17日起施行。

  申请享受社会救助政策时需申报个人及家庭收入

据悉,《办法》适用于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等有核对要求的专项社会救助政策,今后申请人在申请享受相关社会救助政策时,需申报个人及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授权相关单位委托核对机构进行经济状况核对。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应定期或不定期接受家庭经济状况复核复审。核对对象包括申请人、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和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等。《办法》提出核对内容包括核对对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但不包括国家及省、市明文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财产范围的项目。

  家庭财产有这12种情形将不享受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部门认定家庭财产存在这12情形的,不符合享受社会救助条件。核对对象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机动车辆,包括:核载0.75吨以上(含)货运机动车辆(3万元以下的农用车辆除外),大型、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核对对象所有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含全部产权和部分产权)两套及以上的;在五年之内购买商品住房的;购房贷款月还款额高于家庭人口乘以该家庭所享受低保标准之和的;核对对象家庭成员在工商部门登记为企业法人或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的;核对对象家庭成员有民办非企业法人或股东登记的;核对对象家庭成员名下有代为他人在工商等部门登记为法人、股东或车辆的,必须在申请社会救助前变更或注销法人、股东、车辆登记;为骗取社会救助虚假变更或注销法人、股东、车辆登记的;核对对象家庭成员死亡,不及时向社会救助部门反馈,违规享受社会救助待遇的;经纳税信息核对反映出核对对象家庭成员家庭收入超标的;经缴纳公积金信息核对反映出核对对象家庭成员收入超标的;核对对象家庭拥有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家庭成员为个体工商户,不如实提供经营及收入情况的;申请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家庭拥有应急之用的以下货币财产总额,城市人均超过24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之和;农村年均超过扶贫线的2倍;其他相关规定不予享受社会救助的各类条件。

  隐瞒收入财产骗取社会救助待遇将被处罚

在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方面,《办法》规定市、区(县)民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失信信息披露和诚信登记制度,将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故意隐瞒收入、财产等失信和违规信息计入各相关行业或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实现多部门、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核对对象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社会救助待遇的,由救助审批部门依法取消其救助待遇,并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将产生的不良信用信息计入有关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