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将被列入“失信名单”
据兰州日报报道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防范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关于防范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的有关规定,我市制定《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操作规程(2015年12月修订)》。今后,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或将录入中心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进而影响到个人征信。
记者了解到,凡提取本人或者他人住房公积金,有下列十种行为之一的,均属于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利用虚假婚姻信息、婚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利用虚假单位介绍信、证明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利用虚假购房合同(协议)、贷款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利用虚假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利用虚假自建房审批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利用虚假票据提取住房公积金;利用虚假工作关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利用虚假鉴定报告、住院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定的其他骗提套取行为。
对出具虚假材料尚未形成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事实,提取前台一经发现,应立即告知当事人,如果当事人能够当场认识错误行为并终止骗提套取行为的,没收该职工提交的所有虚假材料,并进行批评教育后,可不予追究其责任;对出具虚假材料尚未形成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事实,但当事人拒不承认其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经中心调查取证,确认违规事实后列入失信名单;对检查、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已经利用虚假材料违规提取了住房公积金的,经中心调查取证,确认违规事实后列入失信名单;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调查,无故拒不配合调查的,中心将根据事实形成调查结论。
被列入失信名单的当事人,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采取以下措施:已经利用虚假材料违规提取了住房公积金的,将当事人列入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失信人员名单的同时,须责令当事人限期全额将已骗提、套取的住房公积金补缴至原账户内;凡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缴存职工,取消其5年内在本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离退休提取、死亡提取除外)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中心为职工出具的所有缴存证明均如实反映该职工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为职工办理外部转移业务时,也如实反映该职工违规情况;将职工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书面告知职工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将失信人员名单在中心网站公布;将相关信息上传中国人民银行征信部门,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对于单位为当事人出具虚假证明,造成当事人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交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所在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或相关负责人责任;对于涉嫌违法的当事人,以及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管理中心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哪些行为属于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
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利用虚假婚姻信息、婚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利用虚假单位介绍信、证明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等十种行为。
骗提套取行为如何处罚?
如果当事人能够当场认识错误行为并终止骗提套取行为的,并进行批评教育后,可不予追究其责任。
但当事人拒不承认其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确认违规事实后列入失信名单
对检查、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已经利用虚假材料违规提取了住房公积金的,确认违规事实后列入失信名单
失信者5年内不得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