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拟规定:伤害教师等“校闹”行为将被查处
9月25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兰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的说明。《条例》规定,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制度,负责事故纠纷调解工作。围堵学校伤害教师等行为也将被查处。
根据《兰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的说明,近年来兰州市已发生校内中小学生人身伤害各类事故多起,影响了中小学生健康成长。一些学校为避免发生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和承担赔偿责任,随意减少甚至取消学生的课外活动、校外社会实践和必要的体育项目。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和规范。同时在处理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也屡屡发生一些与“医闹”相似的“校闹”事件,学校和教育部门不堪重负。为此,急需制定《条例》予以规范。
条例解读
1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制度
《条例》规定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指导设立本级的第三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事故纠纷调解工作。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调解机制的设立,是在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受伤害学生之外开辟的第三方调解新渠道、新模式,对公平、公正处理事故,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围堵学校或者进入学校聚众闹事、毁灭证据、破坏现场、隐瞒真相、阻扰事故调查处理、制造散布谣言等禁止性行为。
2围堵学校伤害教师等行为将被依法查处
《条例》规定,发生事故,学校应在二小时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事故的,学校应在一小时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一小时内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派人指导协助事故处理工作。发生重大事故,由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组织教育、公安、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公安机关对事故处理中的下列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寻衅滋事、侮辱、威胁、故意伤害当事人、教职工、学生或者非法限制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的;毁灭证据、破坏现场、隐瞒真相、阻扰事故调查处理的;围堵学校或者进入学校拉条幅、设灵堂、摆花圈、散发传单等聚众闹事的;侵占破坏学校房屋、设施的;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制造谣言或者散布网络谣言等其他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等。
3学生间发生事故学生有责的由监护人赔偿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事故的,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偿。学生相互之间的行为导致发生事故且学生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生相互之间的行为导致发生事故且学生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学校可以按照学籍管理的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市、县(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相应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或者在事故预防与处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