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居民医保新细则出台

2017-11-14 14:10 兰州日报

11月13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管理,近日,市医改办、市卫计委、市人社局联合下发了《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从定点医药机构的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监督与考核等方面对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管理进行了规范要求。

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定点医药机构实行协议化管理,协议内容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和标准、医保医生监管、费用审核管控及违规责任追究等。其中,医疗机构经审查达到定点医疗服务要求的标准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由市级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机构管理机构与之签订服务协议,其他机构根据属地化管理,由县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机构管理机构与之签订服务协议。零售药店经审查取得服务资格后,由县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机构管理机构与之签订服务协议。原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和原城镇居民定点医药机构须重新签订服务协议。

各级医改办会同人社、卫计部门对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监督考核,对监督考核中出现问题的单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市、县医保经办机构管理部门终止服务协议、暂停或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同时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实施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