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3月1日,兰州市人大常委会下发《通知》,对《兰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登录兰州人大网,查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并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提出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3月31日。该《条例(草案)》提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的保有量。
《条例(草案)》
应将新能源机动车纳入政府采购名录
《条例(草案)》提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道路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通行状况,减少机动车怠速和低速行驶造成的污染。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优化公共交通设施,加强轨道交通和公共自行车设施的建设,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鼓励未达到国家现行排放标准的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提前报废。
同时,鼓励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应用,鼓励生产、销售、使用节能环保和新能源机动车。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新能源机动车纳入政府采购名录,促进配套设施建设,逐步扩大节能环保和新能源机动车使用范围。
污染严重时可采取限行管制措施
《条例(草案)》提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提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在执行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不得拆除、闲置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和车载诊断系统,保持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防治需要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可以确定禁止高排放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在大气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可以采取限制机动车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并提前向社会公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的保有量。
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排放检验
《条例(草案)》提出,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排放检验。排放检验包括定期检验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未经定期排放检验或者经检验不符合本市执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或者转入登记。新购置的列入国家环保达标车型目录的轻型汽油车在注册登记时,免予排放检验。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排放检验,未经定期排放检验的,不得进行安全定期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上传机动车检验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在用机动车经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进行维修并复检。
不符合排放标准最高罚2000元
《条例(草案)》还对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检验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由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擅自拆除、闲置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和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首次未按照规定期限参加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的,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两次未按照规定期限参加机动车排放检验的,由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600元罚款;三次以上未按照规定期限参加机动车排放检验的,由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有未按照国家规定的环保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或者在检验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没收收取的检验费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机构法定代表人处5000元罚款。
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行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机构的管理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和答复。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您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rdfgw@163.com;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兰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政编码:73003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法规征求意见”字样。联系电话:8459452,联系人:张瑞铎。市人大常委会将于4月下旬对该《条例(草案)》进行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