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黑恶势力案件16日上午公开宣判
16日上午,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等14名被告人黑恶势力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0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席某、米某、陈某等13人分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分别决定执行3年至20年不等有期徒刑。
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等15名被告人(常某另案处理)犯罪事实20起,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11项罪名。
经审理查明,2000年起,被告人王某为提升名气在兰州市西固区将“混社会”的吴某砍致重伤,后因非法持有枪支被判刑,2003年刑满释放后陆续网罗被告人席某、米某等社会闲散人员,并带领“小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强势地位,人数也具一定规模,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被告人王某的地位和作用突出,以“王老三”为名号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社会影响已形成。
至2011年起,该组织初具规模,除在案被告人外,尚有多人参与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实施的具体犯罪时间密集,区域集中,已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被告人王某对组织成员的领导和控制具有绝对性,成员都怕他,听命于他,具体犯罪参与度高且在大部分犯罪中为主要行为实施者,为组织、领导者。
被告人席某、米某、陈某及常某(另案处理)较早参加组织,实施的犯罪行为相对多,自主性相对高,在组织中作用大,地位相对高,均为积极参加者。其余被告人明知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的组织,仍加入并接受其领导和管理,参与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参加者。
据悉,该组织通过长期在兰州市西固区、兰州新区等地开设赌场、以暴力索要赌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非法利益。2011年至2014年实施开设赌场四起,抽头渔利查证属实160余万元,非法拘禁他人索要赌债约50万元,敲诈勒索两起违法所得74万余元,强迫交易亦有获利,综上近300万元,用于向组织成员发放工资,维持生活需求,购买枪支、刀具等作案工具,吸毒等挥霍,完全具有支持该组织活动的经济实力。
该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计划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逞强斗狠,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从2000年至2014年,该组织成员共实施10余起犯罪,涉及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开设赌场、非法拘禁、非法买卖枪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强迫交易、容留他人吸毒、强迫卖淫等多宗罪行,且致多人伤亡。
该组织成员大多有违法犯罪前科,持有枪支、刀具、垒球棒等暴力性工具,暴力手段随时可以实施,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暴力及暴力相威胁的行为特征突出。
通过多年来实施的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在兰州市西固区、兰州新区非法赌博行业及所谓“混社会”圈子以及新区开发建设领域形成重大影响和非法控制,给当地群众在一定范围内造成心理伤害,严重干扰和破坏了当地治安、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各被告人的亲属和各界群众共200余人旁听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