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交警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驾乘人员抛洒物品将受罚
据兰州晚报报道 (记者 王晓刚 实习生 钟雪) 市交警支队决定从从7月1起至9月30日,在全市集中开展机动车驾乘人员抛洒物品和机动车遗洒、飘散车载货物专项整治行动。
全市新一轮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已经开始,为树立广大驾乘人员自觉遵守的良好社会氛围,提高城市的文明程度,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范围是高速公路、城区道路、国省道路。全市各交警大队将通过加强路面巡检力度,加大违法行为的发现和查处力度。执勤人员随身携带照相机或执法记录仪,对发现抛洒物品和遗洒、飘散货物的违法行为,第一时间进行拍照取证固定证据,或者通过监控固定证据,并给予处罚。
行动中,交警支队还将通知相关企业加强企业管理,杜绝货运车辆抛洒车载物;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将加强与收费部门的配合,对货运车辆装载货物未进行包裹,可能会出现遗洒、飘散运载货物的,在收费站入口进行源头管理,在落实处罚措施后,监督驾驶员进行消除违法行为,否则严禁驶入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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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抛洒物品和遗洒、飘散货物的处罚,主要分为两种情形:
一、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之规定,首次应当予以警告处罚,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20元罚款。
二、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对驾驶员给予不记分罚款20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