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西固区兰高嘉苑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
信息兰州网消息 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改善人民生活的民生工程、提升城市形象的亮点工程和促进经济增长的动力工程。因兰高嘉苑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西固中路477-1-9号、855-861号、865-871号、873-883号;合水南路116-174号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征收,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负责该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工作,现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将征收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中路873号、875号、877号(10#楼);879号、881号、883号(11#楼)、865号、867号、869号、871号(12#楼);855号、857号、859号、861号(19#楼);477-1-9号(19#楼前商铺);老三栋楼前8套平房;合水南路116-174号单身楼及一层商业(单-1--21)、单身楼前18间平房,属二类地段。 (具体征收范围以项目用地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部门
兰州市西固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三、征收实施单位
西固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委托西固区人民政府西固城街道办事处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具体实施征收补偿工作。
四、补偿安置方式
1.对征收范围内合法的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进行补偿,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现房安置地点:兰高嘉苑住宅小区C1地块C1-1号楼,属三类地段。
期房安置地点:兰高嘉苑住宅小区B2-6地块7号楼,属二类地段。
2.对征收范围内合法的非住宅房屋统一实行货币补偿。
3.企业自管公房征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4.具体补偿及补助标准详见《征收补偿方案》。
五、签约期限
自公告发布后,按规定程序选定评估机构的结果公布之日起第5天开始,30天内完成。
六、奖励
(一)住宅房屋。对自签约起始日起30日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给予奖励。第1天至第15天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每户一次性奖励30000元,第16天至第25天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每户一次性奖励20000元,第26天至第30天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每户一次性奖励10000元,超出签约期限不予奖励。
(二)非住宅房屋。对自签约起始日起30日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给予奖励。第1天至第15天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每户一次性奖励50000元,第16天至第25天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每户一次性奖励30000元,第26天至第30天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每户一次性奖励10000元,超出签约期限不予奖励。
七.诉讼与强制搬迁
(一)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房屋征收当事人依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本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完成搬迁。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西固区人民政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房屋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西固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