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15日起调整
信息兰州网消息 日前,记者从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根据该中心近日下发《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通知》的相关规定,10月15日起,“商转公”等四类贷款申请将停止受理。同时,调整夫妻住房套数认定方式,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不良信息考察时间由2年调整为5年。
停止受理四类贷款申请
按照住建部及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的监管要求,从10月15日起,对于商品房期房或经济适用房期房贷款的,停止受理购房人全额付清房款后提出的贷款申请。
取消“过户后二手房贷款”业务,停止受理购房人购买二手房办理完房屋权属过户登记后提出的贷款申请。《通知》明确,购房人因购买二手房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在办理房屋权属过户前与售房人或售房单位协商一致,共同向中心申请“过户前二手房贷款”。
停止受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
对于“现房贷款”的,停止受理借款人收取贷款资金情形的贷款申请。购房人申请“现房贷款”时,贷款资金必须向售房单位支付。
根据累计贷款次数认定套数
《通知》规定,要坚持“保一限二禁三”的原则,优先保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房的贷款需求,适度支持二套房贷款需求,严禁发放三套及以上贷款。同时,对住房套数认定方式进行调整,以缴存职工家庭累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确定首套房及二套房。
中心缴存职工以借款人及配偶在中心信息系统贷款次数结合人民银行个人征信记录公积金贷款信息认定。记录显示夫妻二人从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房受理;记录显示夫妻二人合计有一次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再次申请贷款的,按二套房受理;记录显示夫妻二人合计有两次及以上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再次申请贷款的,不予受理。
外中心缴存职工,以借款人及配偶所在缴存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记载的贷款次数;
结合兰州住房公积金中心信息系统贷款记录、人民银行个人征信记录公积金贷款信息、本市及公积金缴存地房管部门的房产查询证明进行综合判断:无住房贷款记录且名下无房产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受理;合计有一次贷款记录,或合计有一套房产登记的,按“二套房”贷款政策受理;合计有两次及以上贷款记录,或合计有两套及以上房产登记的,不予受理。
夫妻离异满一年后可申请再次贷款
此前的贷款申请中,直系亲属可以作为单身职工的共同申请人,《通知》中取消直系亲属作为单身职工共同申请人的贷款政策规定,单身职工只能本人申请贷款。
对于缴存职工上次公积金贷款已结清,可在结清满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夫妻双方已申请了贷款,因离异,其中一方再次贷款的,在离异满一年后方可申请。
外中心缴存职工有一笔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应提供该笔贷款的结清证明。
不良信息考察时间由2年调整为5年
为建立健全惩防结合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体系,加强贷款资金风险防范,将《兰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适用个人征信信息暂行规定》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不良信息的考察时间由24个月调整为60个月。
此外,对贷款家庭月供支出与收入比由控制在60%以内调整为控制在50%以内。
申请贷款期限须在网签一年内
购房人购买已在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期房或经济适用房申请贷款的,其购房时间以网签合同签订日期为准须在一年以内,不再以首付款收据或发票日期为依据确定购房时间。合同签订日期已超过一年的,将不予受理。
《通知》明确,对于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期房贷款,房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售房资金有监管要求的,贷款资金必须划转至房管部门在预售许可证上注明的资金监管账户,房管部门无资金监管要求的,贷款资金划转至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中心备案的账户。
取消单位工资收入证明
值得关注的是,从10月15日起,贷款审批服务更加便民化,取消收取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单位工资收入证明,以公积金缴存人近24个月平均缴存基数为准核定月收入,外中心缴存职工需提供24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及异地贷款缴存证明;缴存不足24个月的,按实际缴存期间的平均缴存基数为准核准月收入,外中心缴存职工需提供实际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及异地贷款缴存证明;共同申请人是公积金非缴存在职职工且能够提供银行工资流水单的,月收入超过3000元的按3000元计,月收入低于3000元的按实际收入计;不能提供银行工资流水单的,按甘肃省最新执行的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核定收入(2017年为162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