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太久不办证 业主状告开发商 兰州七里河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8523.87元
信息兰州网消息 据兰州晚报报道(记者许沛洁)未按约定时间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业主将开发商告上法庭,索要赔偿。开发商提出自认充分的辩解理由,七里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可以协商解决的问题,被告方以消极懈怠的态度放任侵权状态的继续,严重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10月15日,该案一审判决公布,开发商承担多项赔偿。
2013年7月9日,原告杨先生与被告甘肃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位于南滨河中路443号的商品房一套,面积92.22平方米,总价款852387元。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2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随后,杨先生全额交纳了房款。2014年6月18日,恒信公司交付房屋。同日,杨先生交纳产权证办理费21771.5元。
约定日期到期后,恒信公司未按约定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杨先生就此提起诉讼。七里河区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6日,兰州中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恒信公司开发的南滨河中路443号地块上进行燃气锅炉改造,但该锅炉房的建设不在恒信公司开发的小区楼盘规划许可范围内。2017年6月26日,兰州市城乡规划局法规监察处向被告出具告知单,载明“你公司在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443号建设的综合住宅楼、幼托,因用地范围内加建的锅炉房,需补办相关手续后方能进行规划竣工。”
审理中,被告恒信公司未向法庭提交锅炉房已经补办相关手续的证明。辩护律师提出:产权证书未能办理登记的现状非他方主观造成,原告诉求违约金过高,法院不应支持。
法院认为,被告未能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8523.87元,并代原告向产权登记机关提交材料、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产权证办理费用占用期间的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且该笔费用系业主必须支出之项目,损失已由违约金予以补偿,故不再支持。同时,被告的抗辩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法院据此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先生支付违约金8523.87元。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产权登记机关提交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相关材料,并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三、驳回原告杨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