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规定新建一二级公路不得收费

2018-12-21 16:05 新华社

信息兰州网消息  记者从交通运输部获悉,20日起,《公路法修正案(草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农村公路条例(征求意见稿)》在交通运输部网站全文刊载,向社会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就此记者采访了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人。

这位负责人介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是对现行条例的继承与发展,主要变化体现在七个方面:

一是提高收费公路设置门槛,规定今后新建收费公路必须达到高速公路技术标准,新建一、二级公路和独立桥梁、隧道不得收费,车辆通行费收入无法满足债务利息和养护管理支出需求的省份不得新建收费高速公路。

二是明确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偿债期限应当按照覆盖债务还本付息需求的原则合理设置;经营性公路项目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

三是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要求对现行条例规定的“统贷统还”进行了完善,将统借统还的主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现行条例规定的“统一贷款、统一还款”修改为“统一管理”,将统借统还的范围限定为“偿债期届满的政府收费高速公路、经营期届满由政府收回的高速公路以及处于偿债期的政府收费高速公路”。

四是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债务偿清的,按照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通行效率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养护管理收费,保障养护管理资金需要。

五是明确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确定因素,建立差异化收费、收费标准动态评估调整机制。

六是落实国务院推动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要求,调整了收费站设置的相关规定,推行不停车收费,逐步减少人工收费方式。

七是进一步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监管,保障和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完善收费公路转让行为,明确经营期届满后由政府收回纳入统一管理的经营性公路以及对债务偿还未做出妥善安排的政府收费公路,收费权不得转让。加强政府对收费公路技术状态和通行服务水平的监管,明确和落实收费公路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的主体、内容、形式及相关责任。

这位负责人说,此次征求意见的还包括新起草的《农村公路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确定了村道范围,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完善了农村公路公共财政保障体系,推行农村公路工作目标责任制和绩效管理,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投资奖补制度,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县级、乡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条例重点解决地方政府主体责任难以落实、农村公路资金难以保障、养护能力不足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