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心探索 一丝不苟 心驻公正 天下无侵 记兰州市知识产权法庭成长历程

2019-04-08 14:49 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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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检测报告

信息兰州网消息 时光流转,岁月如歌,2002年至2019年,17年间,兰州知识产权法庭从无到有,从一粒种子成长为一棵能遮风避雨,叶茂根深的大树,在这样的成长经历中,总有一段历程让人难忘。17年,润物无声,知识产权法庭的法官们严谨、一丝不苟、探索践行只为让这颗小种子茁壮成长。1月4日,兰州知识产权法庭揭牌。自此,全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进入了新阶段。兰州知识产权法庭负责人李晓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欣然地说。

时代推手 将知识产权这粒种子铺撒——播种(2002年)

时间倒回到17年前,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随后,全国法院开始增设民事审判庭,名称为:民事审判第三庭室,称民三庭,主要受理的案件为知识产权案件。

那时,这个新设的庭室——知识产权庭,办公地点就在武都路,是最早的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楼。一个6层的办公楼,办公条件十分简陋,三四个庭室集中在一起办案,知识产权庭6个人,3名法官,2名助理审判员,一个书记员,三间办公室,一个法庭,法庭比较小,也就10平方左右。李晓春回忆说:“现在想想,那时的办公场所真是简陋,窗户漏风,都是老式的铁架窗户,密封性差,一到冬天外面雪花飘,室内小风嗖嗖。当然,我们也有“法宝”就是大家买来不到一厘米宽的封条,把漏风的地方封住,但似乎没两天就粘不住了,后来这漏风的办公室大家也都习惯了。

虽然,办公条件简陋,但十分整洁。每次走进那个院子还是感觉威严让人敬畏,特别是看到我们当时的老庭长雪玉玲,她总是挺直腰板,身穿制服,虽然是一位女庭长,但说话铿锵有力,让整个庭室充满正气和法律的威严。

那时我从内心就为自己从事这个职业感到自豪,暗自鞭策自己,一定要像雪庭长经常说的那样:心驻公正,一丝不苟。只有这样干好自己的工作,才无愧法官这个职业和称呼。”

当时,我还是一名书记员,我们的庭长对工作、衣着要求都极为严格。要求我们衣着整齐,只要是上班时间,在办公楼里不得挽袖子,扣子每一个都要系好,不得出现掉扣子、衣着不规范的现象。

记得知识产权庭成立后,我在2003年6月9日第一次庭审做的笔录,格式不规范,闭庭后,雪庭长把我叫到她的办公室,一个细节一个细节地让我看着她做一遍,后来庭长重做了一份,并耐心细致指出我做笔录时存在的问题。在离开雪庭长办公室时,她叫住了我,压低声音小声地说:“晓春,你得好好练练字,书记员书写笔录是庭审的记录和见证,要永久留存,很重要,规范书写,不但美观还要让需要现在或今后查阅的人清晰读懂啊!”我回去真的苦练了半年的“速记”,到现在我还能清晰地回忆起雪庭长当时教诲我时的每一幕,她是我们的庭长,也是我的老师!李晓春沉思着说。

时间过得真快,转眼间已经是2004年了,我从一个知识产权庭的书记员成长为一名能够独立办案的法官,我能够感知得到那粒被我们种下的小种子也在成长,它已经长出枝干,感受日光。虽然枝干还显弱小,但它拼劲十足。它用枝丫间的绿叶时时提醒我们:“别忘了给我施肥。”我和知识产权这粒小种子相伴成长。

我知道前方的道路坎坷不平,但路总是有人走过,才会形成一条可以通行的路。我们6人的知识产权团队,肩并肩一同踏上了这条行人颇少的法律践行之路。前方的坎坷我们心中有数,只要潜心探索,一丝不苟,心驻公正,这条路将会平坦开阔,绿树成荫,成为权益人最好的驿站。

潜心探索 一丝不苟 公正彰显——耕耘

李晓春介绍,2004年,我办理了原告甘肃奇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谈某某商标侵权纠纷案,这是个让我收获同时也让我成长的案子。后来,此起案件——“奇正藏药商标侵权纠纷”一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为“2004年全国十大驰名商标认定案例”,并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审判年鉴。最有成就感的就是在实践办案和翻阅大量法律相关条款中归纳总结出了有据可依的具体可操作的法律依据。

李晓春说,“奇正藏药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奇正公司成立于1993年,其主要经营范围为医用药品(藏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1997年奇正公司取得“奇正(汉字)+奇正(藏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在15类及24种医用核定医用药品及包装袋及相关医疗器械和商品及服医疗务类别上对汉字“奇正”、“正药品包装及奇”进行了商标注册。2002年“奇正商标”被评为“第三届甘肃省著名商标”。同时,也授予了许多称号。万没想到,就是这“奇正”二字被城关区焦家湾一家卤肉店用上,在其经营的店铺门口正上方放置的大型招牌上标有“奇正排骨卤肉坊”字样,该字样占据了招牌的绝大部分版面,采用红色、大号字体分两行排列,其中“奇正”二字单独排列在第一行,“排骨卤肉坊”排列在第二行。奇正公司以谈宏伟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奇正商标”为驰名商标,并请求判令谈某某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看似一件普通的商标侵权案,其实对于我来讲,对于我们知识产权庭来讲都是一件不容易的事,办理此起案件必须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驰名商标的认定,另一个就是被告方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及被告方是否应当因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在当时,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不足,缺少理论依据,并且没有关于驰名商标的具体认定司法解释。关于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如何赔偿也没有标准。”但案子要审,还要有据可依,公平公正,于是大量翻阅相关法律条文的历程开始了。

在多个法律条文的对比中,合议庭认为2001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以适用。其中,该解释第六条首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域名民事纠纷案件的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做出认定。2001年12月修订后的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及认定驰名商标需要考虑的因素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此后公布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再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商标侵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可以依法认定驰名商标,并对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效力,以及对驰名商标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追究等又进一步进行了明确规定,从而确立了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进行司法保护的审判机制。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的精神,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应当把握以下几点。一是“个案认定”,即在审理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过程中认定。在未发生商标侵权纠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单独受理驰名商标认定的申请或请求。二是“被动认定”,即当事人要提出驰名商标认定的申请。当事人未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不能主动认定或依职权认定。三是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是作为审理案件需要查明的事实来看待,即作为侵权判定的事实基础,人民法院有必要予以查明。同时也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规定》适用到审判中,来为认定是否造成驰名商标侵权及如何赔偿提供法律依据。

此案件的审理,为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中,认定涉案注册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的原则、条件,被控侵权行为性质的分析认定和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以及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明确了方向。

李晓春说,知识产权法庭审判方面的特色主要是指植物新品种案件的审理。由于甘肃的河西走廊从地理、气候环境等方面非常适宜于玉米作物的生长,是优质的玉米制种基地,从2004年开始,其玉米育种量达到全国用种量的50%以上,玉米杂交育种成为河西地区乃至甘肃的重要支柱性产业,成为当地农民增加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相应地,涉及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的案件也呈多发趋势。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2003年开始受理此类案件,在当时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后续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在证据保全的最佳时间、取样的方法和鉴定机构的选择以及各侵权责任主体的责任承担等方面,不断学习、探索总结审判经验,规范审判程序,在此类案件的审理方面取得了一些较为成功的作法,部分作法为后来出台的司法解释所肯定,也审结了一些如前面介绍到的典型案例,对维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和规范我省育种市场的良性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心驻公正 大胆践行 解决问题——探索

从2004年开始,知识产权案件的受理数量开始缓慢上升。

2006年审结的“北京奥瑞金公司诉山西北方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为“2006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民事案例”;2009年4月审结的“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诉武威金苹果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为“全国50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审理植物新品种案件,一定要有专业并十分权威的鉴定单位来做保障,否则案子的审判就失去了灵魂。2005年我审理了此起原告北京奥瑞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威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山西北方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案件被告农科所与北方公司未经品种权人奥瑞金公司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繁殖原告享有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构成对原告植物新品种权的侵权,均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在认定侵权过程中,根据原告申请,对二被告在本案被控侵权地种植的被控侵权玉米种子以提取样品实物的方式进行了证据保全,我们委托权威专业结构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玉米研究中心对被提取的样品与标准的“临奥1号”样品之间进行了对比鉴定。该中心经鉴定出具的检测报告结论为,法院送检的被控侵权样品与标准的“临奥1号”样品之间未检测出差异,二者为同一品种。

一路荆棘 不畏艰辛 勇开先河——实践

证据保全

李晓春谈到“北京奥瑞金公司诉山西北方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中,眼睛一亮,侃侃而谈。

他回忆说,对于二被告所制被控侵权的玉米品种是否为“临奥1号”,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玉米研究中心受本院委托做出的检测报告是否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予以采信的问题。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证据保全时,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场,属于任意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

此案我们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由于还涉及对证明本案重要事实的农科所与制种农户之间制种合同的提取和相关案件事实的调查,为避免被告方事先与制种户串通隐慝证据、隐瞒案件事实,法院未通知当时案件唯一被告农科所到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从证据保全的过程来看,自被控侵权地提取样品,有制种农户在场并签字认可,能够证明提取的样品实物来源于被控侵权地,并能够证明调取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及保全过程的公开、透明度。北方公司当时认为,由于取样工作没有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没有严格按相关技术规程进行,质疑法院在提取的样品可能为杂株而不具有代表性的问题。法院认为,从理论上讲,制种田存在杂株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但从制种田的特点来看,出现杂株的概率很小。从位于不同地区的武威市凉州区吴家井乡七星村一组和九墩乡九墩村六、七组两处地点的被控侵权地随机抽取了各三组六份样品,并在两处样品中各随机抽取一组进行了送检,结论均为“临奥1号”。如果北方公司抗辩理由成立,即法院提取的样品可能为杂株,而制种田的主导品种为其他不同品种,则根据玉米植物杂交授粉的特点,该“杂株”不可能不含有生长在同一田块的占绝对多数的其他不同品种的遗传基因,而检测报告在送检样品中并未检测出含有其他不同品种的遗传基因。因此,北方公司关于法院提取样品不具有代表性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最终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鉴定

对于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及鉴定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法院认为,此案原告拒绝与被告方协商确定鉴定机构,法院依法指定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玉米研究中心对本案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进行司法鉴定。该中心作为司法鉴定人的资格已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故北方公司关于本案鉴定人无鉴定资质,鉴定机构的选择不合法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北方公司庭审中提出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询,但庭前并未提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亦未提出具体需要质询的意见。北方公司主张检测报告中所选用的鉴定方法不具有科学性并无科学依据,亦无充分证据足以否定检测报告的鉴定结论,故北方公司上述异议理由法院不予支持。其要求重新取样进行田间种植鉴定的申请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应重新鉴定的法定事由,法院不予准许。

提取的被控侵权玉米样品及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玉米研究中心对该样品所做出的检测报告具有证明效力,审理予以采信,并以此认定二被告在被控侵权地所制玉米品种为“临奥1号”。关于此案被控侵权玉米品种的制种面积问题。原告主张以北方公司与农科所所签合同约定的3000亩认定,而二被告仅认可实际落实制种面积1800亩。对此审理认为,北方公司与农科所合同约定的制种面积与农科所与制种农户间实际落实的制种面积可能存在差异。对此在原告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合同履行事实的情况下,法院以二被告自认的1800亩予以认定,并以此作为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依据予以参考。

依据科学专业权威理论为审判做有力支撑,不负公平、公正。我心存感激,常怀感恩。知识产权法庭铸就了我的成长,也让知识产权这粒种子在兰州生根发芽,茁壮成长,不断稳步践行,并且朝气蓬勃、充满斗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