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开始申报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孙理 整理/图
信息兰州网消息 近日,我市2019年度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开始,本报受科技局委托特刊登《兰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建设创新型城市,着力提升我市科技创新创业水平,提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创业辅导能力与服务管理水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根据《兰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参照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和《甘肃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市级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型创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新创业服务载体,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孵化器的建设应坚持“服务专业化、发展市场化、功能社会化”的发展方向,构建“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的全产业链孵化模式,增强孵化器的增值服务功能,提高孵化器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三条市级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搭建创新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专业技术平台,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合作与交流、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公共服务平台,降低在孵企业创新创业风险和成本,提高科技创新项目的成功率,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培育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各类产业园区、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各类社会主体在兰兴办多元化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重点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企业服务机构,利用研究、试验、测试、生产等条件,扩展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服务功能,提高孵化服务水平。
第五条兰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市级孵化器认定和复审工作,并对本市辖区内的市级孵化器进行宏观指导。各县区、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向市科学技术局推荐申报市级孵化器,并对本辖区内市级孵化器进行业务指导。被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机构,其产权和原隶属关系不变。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服务机构可被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二)孵化器性质、定位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
(三)具有一支较高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的管理队伍,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占70%以上(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占80%以上);
(四)有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综合型孵化器使用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型孵化器达3000平方米以上)。且有不少于总建筑面积1/5的共享区域和公共服务设施,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占2/3以上。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五)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综合型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20家以上;
(六)年度毕业企业数占在孵企业的5%以上;
(七)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培训、辅导服务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资、知识产权、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信息咨询等服务。专业孵化器还应围绕特定技术领域,在服务内容、运行模式上实现专业化服务,并提供公共技术平台服务。
第七条进入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满2年;
(三)企业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万元;
(四)企业在孵化器孵化的时间平均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7年;
(五)单家企业租用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不超过整个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的1/10;
(六)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
(七)企业的负责人是本企业主导产品研究、开发的主要科技人员之一;
(八)在孵企业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第八条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两条:
(一)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连续2年累计营业总收入超过500万元或上年营业总收入超过300万元;
(三)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四)被兼并、收购或在资本市场上市。
第九条认定市级孵化器的程序:(一)由孵化器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申请,在市科学技术局门户网站下载并填报《兰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二)孵化器所在地的县区或产业园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其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在《申请书》上提出推荐意见;
(三)登录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并《申请书》作为附件上传;
(四)市科学技术局发布市级孵化器认定年度申报通知后开始受理、组织专家评审,进行实地考察。通过专家评审并经认定的孵化器,由市科学技术局发文公布,并统一授予“兰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标牌。
第十条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须提交的材料:
(一)《兰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
(二)所在县区或开发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书面推荐意见。
(三)附件:
1.申报主体关于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申请。
2.所在县区或开发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孵化器组建的批文。
3.孵化器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孵化器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5.孵化器机构设置与相关管理的文件复印件。
6.孵化器管理人员情况表及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复印件。
7.在孵企业名单和营业执照、入孵协议复印件。
8.毕业企业名单和营业执照、入孵协议复印件,毕业企业符合毕业条件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9.在孵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0.拥有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和上年度资金使用说明。
11.建立创业辅导工作机制和创业服务体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2.申报专业孵化器,需附能提供专业技术平台或中试基地等专业化技术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3.孵化器内实施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名录。
14.近两年成功孵化案例介绍(2-3个)。
15.其他附件。
第十一条市级孵化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扶持。孵化器所在地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坚持正确导向、强化目标管理、推动体制创新,把发展孵化器事业作为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内容,探索和推动持股孵化及市场化运行机制,鼓励孵化器在辖区内扩大孵化服务范围,可不受自有孵化场地限制,将孵化服务范围在辖区内延伸,引导孵化器的创新发展;对孵化器及在孵企业予以支持,并对孵化器实行年度统计、审核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各类孵化器要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建设,拓展、完善孵化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应积极开展对在孵企业的培训、咨询、辅导服务和对毕业企业的跟踪服务。围绕大学生的创业与就业工作,积极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苗圃。有条件的孵化器要适时完善企业成长加速机制,推动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满足科技型高成长企业的发展需求。
第十三条市级孵化器的性质、产权、地点、场地面积若发生变更,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科学技术局,并视其变更情况办理相关手续。孵化器毕业企业、到期尚未毕业企业或改变科技性质的企业,一般应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出孵化器,并办理有关法律和约定手续。
第十四条市科学技术局对已认定的市级孵化器根据所提交的统计资料进行年度审核,每2年根据提交的运行报告进行资料和现场复核,对复核不合格的孵化器,提请市科学技术局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第十五条在组建、认定、复核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的,取消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称号,并在两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六条各县区、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发展的管理办法,积极开展培育、建设、管理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工作。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兰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