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切实解决“有路无灯”和“有灯不亮”等问题
信息兰州网消息 4月10日,《兰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办法》在规范城市照明设施建设、保障城市照明生产生活安全、促进照明能源节约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切实解决“有路无灯”和“有灯不亮”等问题。
《兰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由兰州市住建局起草,明确了兰州市城市照明工作的管理体制,实现了兰州全市城市照明管理一盘棋,成体系。提出了“三同时“制度,即与城市道路、住宅区及重要建(构)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立了一系列节能环保机制,要求优先发展和建设城市功能照明,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城市照明节能管理,要求建设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系统,实现照明设施的科学合理开关灯和亮度控制。同时,将兰州市城市照明设施分为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两部分。列举了应当设置功能照明设施的区域,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公园、公共绿地、地下通道等。还要求一些重点区域如黄河风情线景观带、山体、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为保障市民安全出行,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照明设施装灯率应当达到100%;城市主干路功能照明的亮灯率达到98%,次干路、支路的亮灯率达到96%。并向社会公布保修电话,24小时保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