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性缓缴社保费,这些事须知道!

2020-04-11 13:59

信息兰州网消息 4月9日,兰州市社保中心公布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相关事宜,据悉,参保单位每月应缴的三项社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截至2020年12月20日。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申请缓缴条件:1.参保单位承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最近一月营业(财务)收入与2019年4季度月均营业(财务)收入相比下降50%以上(企业单位数据按照上报税务部门口径,其他类型单位数据按照会计报表口径);2.参保单位未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3.参保单位承诺并确保于缓缴期满前及时缴费;4.参保单位依法履行按月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

缓缴申请流程:1.符合申请缓缴条件的参保单位,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兰州社保通”钉钉服务平台点击“工作”进入“社保费缓缴申请”模块提交缓缴申请;2.参保单位在提交缓缴申请时,要如实填报最近一月营业(财务)收入与2019年4季度月均营业(财务)收入数据。参保单位应恪守诚信,如后经查实填写虚假数据的,将取消缓缴资格,并按《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3.阅读并同意承诺书内容,即完成提交缓缴申请。

缓缴申请安排:首次缓缴申请安排在2020年4月9日至24日,5月至11月期间每月1日至15日安排受理缓缴申请。审核结果于提交3个工作日内以钉钉消息的形式告知。审核通过的参保单位,当月生效,申请缓缴期内且只需申请一次,无须每月申请。

结束缓缴和补缴:参保单位在缓缴期间,可根据自身情况,提前缴纳已申请缓缴的社保费,最迟应在申请缓缴截止的期限内缴清应缴的社保费。逾期不缴的,从缓缴期满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参保单位及相关经办人员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同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减免和缓缴期间的社保业务办理:1.在减免和缓缴社保费期间,参保单位应正常办理各项社保业务,应根据规定继续按月申报本单位参保人数增减变化情况;2.缓缴期间,如遇有领取基本养老金、办理跨省转移接续、申领失业金、一次性账户返还等涉及账户清算业务的参保人员,参保单位需要办理缴费手续后方可办理;3.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缓缴申请的参保单位,每月按照正常的业务流程征收三项社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