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欠债死亡 这笔借款谁还? 来,看看夫妻间债务那点事

2020-05-29 09:16

信息兰州网消息  夫妻一方死亡,债务该如何处理?夫妻一方透支信用卡造成大额欠款,如果银行追债,卡债谁来还?今天,我们以西固法院的一起案例,说说夫妻间债务那点儿事。

丈夫欠款后死亡妻子成被告

这是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李某与刘某均为西固某国企职工,关系一直不错。2017年4月至7月间,刘某先后两次向李某借款,借款金额共计10万元。李某认为刘某为人忠厚老实且又有稳定的收入,便爽快答应并以现金的形式陆续将10万元交给刘某,二人也写下借条。还款期限刚满,借款人刘某因突发疾病去世,李某多次要求刘某妻子张某清偿债务,但张某均以不知情为由拒绝还款,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中,张某向办案法官提出了一个自认为很有道理的辩解:这笔借款是原告与其丈夫约定的,自己并不是借贷关系的当事人,原告无权要求自己承担还款责任;现丈夫已经亡故,借贷关系的一方主体已经不存在,法院应当直接确认借条无效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调解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张某一副“胜券在握”的样子,办理该案的张法官决定以调解方式解决问题。

首先,法官明确告诉被告,判断借条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借条的内容是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借款是否属于法律保护的债务,债务人死亡并不会影响借条本身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丈夫签订的借条在内容上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且借款也不是用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所以被告不能以债务人刘某亡故为由否认借条的法律效力。

其次,法官解释道,确定被告是否有还款义务,关键在于判断这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很早就已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有过规定;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还专门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界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本案中,借贷关系发生在债务人刘某与被告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在借款时并未与债权人李某明确约定这笔借款属于刘某“个人债务”;虽然被告一直主张自己对这笔借款“毫不知情”,但从借款的数额和流向来看,这笔借款已经用于家庭的日常生活开支且没有超过家庭的正常生活需要。在被告没有提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这10万元借款属于刘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最后,办案法官告诉张某,即使这笔借款属于丈夫的个人债务,她也有偿还的义务。依照《继承法》,继承人除了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外,还应同时继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债务,并在继承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本案中,债务人刘某在借款尚未还清时因病去世,作为妻子,张某已经继承了刘某的遗产,理应依法在自己的继承范围内偿还这笔借款。

调解结束后不久,张某偿还了全部借款。

信用卡卡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除了以上案例外,有不少年轻人对于夫妻一方透支信用卡造成大额欠款后的还款问题感兴趣。

市民张女士问:如果夫妻一方欠下巨额卡债,银行追债,卡债该由谁还?是一方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记者就此采访了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兰亚红律师。兰亚红说,信用卡卡债该由谁来承担,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夫妻一方所欠信用卡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那么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内有偿还责任(注:如果未举债的夫妻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

2.如果夫妻一方的信用卡债务发生在结婚以前,那么是其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还款责任(注: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3.如果夫妻之间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配和归属有约定: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的债务各自承担。如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双方对债权人是否知晓该约定承担举证责任。

4.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如果夫妻一方欠信用卡卡债是用于其个人开支或者从事非法活动,比如赌博、放高利贷等等,另一方不用承担偿还责任。

5.一方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产生的,为共同债务。

6.一方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产生的,为共同债务。

7.夫妻一方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夫妻共同消费支配的,为共同债务。

8.夫妻一方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为共同债务。由债权人负责举证证明。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