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生育保险报销指南

2020-06-04 17:22

报销范围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即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报销条件

生育医疗费用指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指参保的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实施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以及复通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报销材料

1、《兰州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

2、《生育保健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婴儿出生或死亡证明、流产证明和本人IC卡及医疗单据等。

报销流程

参保人员因家在外地、夫妻两地分居或属于异地安置人员的,可以在异地生育。异地生育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产假结束后半年内,由参保单位经办人员每月1-19日携带以下材料到市医保局申报:填写生育待遇申报表一份;生育保健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两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住院发票原件、出院证明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明细清单(住院病历复印件和住院明细清单必须加盖医院红章)。有效时限为产假结束后的半年内,逾期不予支付。

报销标准

市医保局按照《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服务设施目录》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范围核报医疗费,除自费项目外,低于本市单病种定额标准的按实际结算,高于本市单病种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