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当事人刑责或免民责难逃
近日,一段佛山市顺德区老人被狗绳绊倒后身亡的视频,在网上热传。老人被绊倒身亡、遛狗者为小孩、犬只是他人的……不得不说,此事“集齐”了各种巧合因素。
在官方的“意外事件”的定性出来后,很多人担心,既然这是一起意外事件,如果没有人来负责任,那么老人岂不是白死了?
从有关方面调查的情况看,这起事件的确具有刑法上意外事件的色彩。12岁的小女孩罗某牵他人的狗出来玩,基于较低的年龄和有限的生活经验,无法预见玩耍途中牵着的狗会失控挣脱约束绳。在这种情况下,她本人对88岁老太太麦某绊倒死亡的严重后果,主观上并不具备故意或者过失,故而不应视为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当然,罗某不满14周岁,按照刑法也在刑事免责的范围之内。但不用追究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民事责任的豁免。
根据《侵权责任法》,小女孩尽管不具备犯罪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但客观上的确存在擅自动用他人动物、管理约束动物不严等过错,故而应承担侵权责任。既然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均已具备,侵权责任已然清晰可辨,罗某的监护人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很多人也注意到了,小女孩牵的狗其实另有主人。对于狗的主人,如果要求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让“蒙在鼓里”的他来承担侵权责任,可能会感到很冤。但也应看到的是,主人将狗拴在房前,“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在管理上也存在疏漏,为小孩牵走玩耍提供了“可乘之机”,故而也应为自己的管理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不过,从情理上讲,这份责任较轻。
倘若这个世上真有后悔药,狗的主人恐怕最想做的事,就是把屋前拴的狗看紧了,不让他人把狗牵走而不觉;而小女孩的父母家人也会主动监护和教育自己的孩子,不要乱动别人的物品或动物,注意与动物相处的安全措施,特别是在出现意外情况后,担负起应尽的责任,该求救求救,而不是溜之大吉等。
“意外事件”并不意外,关键的是如何杜绝“意外”。随着事件的调查处理,罗某和狗主人虽然可以免于刑事追责之虞,却也少不了一笔民事赔偿,心中的愧疚恐怕一生难平。故而,对于当事人还有广大公众,这既是一堂社会公德课,也是一堂法治教育课。
据《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