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误触设备受伤 用人单位是否担责?

2020-09-02 16:22

信息兰州网消息 9月1日,西固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针锋相对。临时工上班时间误操作造成自身受伤,究竟是否属于工伤?本报带你一探究竟。

临时工受伤用人单位推脱责任

2017年5月,甲公司聘用范某为该公司吹瓶机操作工人,双方始终未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11月,范某在工作时违反操作流程,自行触碰车间内的粉碎机设备,导致左臂被机器割伤,伤情严重。事发后,范某立即被同事送医救治,公司也为其垫付了前期医疗费用。范某治愈后向公司索要工伤保险待遇,遭到拒绝后,向西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做出后,甲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西固法院提起诉讼。

伤者说:我在工作中受伤,公司应当给我工伤保险待遇。

公司说:你只是临时工,根本没买过工伤保险,凭什么要求工伤保险待遇!况且受伤的原因全在你自己,与工作无关!

厘清问题关键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认为,要厘清案件,必须明确以下两个问题:

1、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必然导致范某失去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众所周知,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因受伤(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时能够从国家和社会获得一定的物质补偿,因此,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需要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合法的劳动关系为前提。但是,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并不是判断劳动关系成立与否的唯一依据。

本案中,范某长期在甲公司工作,接受甲公司管理并由甲公司支付薪资报酬,双方已经形成合法的劳动关系,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所以范某有权主张甲公司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范某因自身原因导致受伤是否也能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范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是事实,所以范某受伤完全符合我国法律关于工伤的认定条件。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赔偿适用的是无过错原则,即无论职业伤害的责任在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自身,受害的劳动者都应得到相应的补偿。

经过法官释法明理,甲公司认识到了自己的责任,并答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甲公司一次性向被告范某支付了5万元赔偿金。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