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关区关于2019年度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告

2020-10-19 09:25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联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以及甘肃省残疾人职业教育和就业服务中心发布的《关于明确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甘残教就发【2020】1号)文件要求,现将2019年度城关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兰州市城关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年审时间

2020年12月31日前,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5:00。

三、年审地点

金昌路办税服务厅:兰州市城关区金昌路244号;

永昌路办税服务厅: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大众巷759号;

兰州市城关区政务服务东岗分中心办税服务厅: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17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23号;

城关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282号(天润大厦一楼大厅)。

各用人单位可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前往以上任一机构进行年审。

四、年审资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用人单位上年度年审凭证(年审手册或缴款凭证);用人单位签章的《甘肃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统计报表》(请从甘肃残疾人就业信息网www.gscjrjy.org.cn下载填写)。

2.用人单位2019年1月、6月、9月、12月的职工名册和工资表(须为装订在会计凭证后的工资单原件及复印件),对于聘用残疾职工工资必须达到上年度兰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3.在职残疾职工身份证、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用人单位2019年度为残疾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资料复印件,统一使用A4复印纸,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有关事项

1.请未年审的用人单位,按照此通告地点和时间及时进行年审。

2.年审截止日前未办理年审的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并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或经调查核实的职工人数,核算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相关政策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联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以及甘肃省残疾人职业教育和就业服务中心发布的《关于明确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甘残教就发【2020】1号)等文件要求执行。

兰州市城关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