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没成交 不退斡旋金合理吗?
信息兰州网消息 12月9日,市民吕彦山向本报新闻热线反映,今年10月份,他打算通过榆中县一家名叫嘉福房产的中介公司购买一套房屋,在购买过程中,发现房子存在不良信息便停止了购买,但中介公司拒绝退还斡旋金。两个月过去了,双方仍在僵持中。
市民:
“房屋没成交为何不退斡旋金?”
据吕彦山讲,今年10月他想在榆中县城购买一套二手房,于是他便去县城栖云路一家名叫嘉福房产的中介公司咨询。当时,经纪人给他们介绍了一套房子,说有一套“缩水”房,房产证上的面积是96平方米,但是实际面积是120平方米。当时他们看了房子后,表示很满意,准备以49万元的价格购买,并与中介公司签了买卖斡旋金协议,交了斡旋金5000元。可是,后来他从中介公司了解到,该套房有不良信息,经纪人说是2018年建的楼。可是他了解到这套房子是1998年建的,房屋年限太长,他们决定停止购买,并要求退款。可中介告诉他,必须房子卖出,才能给他退斡旋金。吕彦山说,斡旋金是10月12日交的,当时以微信方式转的钱。之后,他找过中介很多次,也找了相关部门,均无结果。
中介公司:
已将斡旋金交给房东,是房东不退
就此事,记者采访了嘉福房产中介公司。该公司一位姓张的负责人说,房子确
实是“缩水房”,产权证上的面积是90多平方米,实际面积是100多平方米。当时,吕彦山决定买房时,交了5000元的斡旋金,说好的马上办手续,结果他不要房子了。现在,这笔钱已经转给房东成了定金,是房东不愿意退还。为此,他们也跟房东沟通了好多次,但是房东依然不退,所以他们也没有办法。当记者提出,吕彦山将斡旋金交给了中介,是否应该由中介负责退还。针对此问题,该负责人说,在收钱的时候签了代收定金协议,买卖双方和居间方都签了字,压了手印,录了视频。并且,操作流程也是完全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去做的。
律师:
属于民事欺诈行为,应当退还斡旋金
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王峰治律师说,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中介公司收取委托人吕彦山5000元斡旋金属于于法无据的行为;中介公司在没有促成交易的情况下称已经将购房定金交付了房东属于民事欺诈行为。中介公司收取服务费的条件是促成交易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部分履行该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因为标的物房屋有交易瑕疵(房主和中介公司均未向购房人吕彦山释明)导致交易未促成,中介公司依法应当退还斡旋金给吕彦山,否则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桑杰才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