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讨债 红古一恶势力团伙覆灭
信息兰州网消息 红古区某恶势力团伙为追讨高利贷债务,采用暴力手段非法拘禁他人,甚至举家“搬迁”居住在被害人家中逼人还钱……一审法院对以上犯罪行为做出判决后,其中一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3月9日,兰州中院公布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讨要债款 殴打欠款人
2015年,为讨要债款,被告人杨某、刘某受薛某安排,前往青海省民和县被害人贺某家中,将其带至我市红古区一宾馆内。在宾馆内,薛某等人对贺某多次进行殴打。
这样的暴力要款事件绝非一起。法院查明,自2015年以来,被告人薛某假借由其成立的兰州某投资有限公司(位于红古区)名义,实则由其个人纠集他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薛某为纠集者,被告人杨某、刘某等人为参与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对受害人实施非法拘禁。
集资诈骗 非法入侵
2013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薛某在其开设的兰州某投资有限公司,以缺少周转资金为名、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以口口相传为手段,先后多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现已查证非法吸收14人共计667万元。此外,2017年4月16日,被告人薛某为向张某索要高利贷债务,携其父母、侄子在张某家里强行居住约15天,致使张某妻子、女儿被迫从家中搬走。
三被告人构成恶势力犯罪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杨某、刘某,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薛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薛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特征,构成恶势力犯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一审法院以被告人薛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宣判后,薛某提出上诉。兰州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