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红十字会条例》下月起施行

2021-06-02 09:34

信息兰州网消息 5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甘肃省红十字会条例》。《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2005年7月29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6月1日,甘肃省红十字会对即将施行的《甘肃省红十字会条例》进行解读。

省红十字会党组书记、专职副会长杨芳胜介绍说,《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省红十字会依法建会、依法治会、依法兴会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对于构建完备高效的红十字会组织体系和治理机制,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履行职责,维护红十字会员、志愿者、捐赠人的合法权益,广泛引导、动员、组织社会各方面支持和参与红十字人道事业,促进新时代红十字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我省红十字工作法治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该《条例》由总则、组织、职责与保障、财产与监管、法律责任、附则六个部分组成。《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工作的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编制专项规划;支持和资助红十字会工作,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根据工作需要将红十字仓储设施、物资储备、救援队伍、安全防灾教育培训基地、信息保障等列入当地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划,统筹协调支持红十字会履行应急工作职责。”为红十字会积极参与各类自然灾害、人道灾难和突发公共事件等应急处置提供了依据。

《条例》对红十字会承担“三救”(即救灾、救护、救助)、“三献”(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和青少年工作等职责进行了细化和完善。特别是从志愿者组成、志愿服务保障、志愿服务活动、法律保护等方面,对规范和保障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引导和壮大红十字志愿者队伍,促进我省红十字会志愿服务工作有序发展。

此外,《条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捐赠财产监管和信息公开等问题,从完善红十字会内部监督、外部监督,规范社会募捐、款物处分、信息公开行为,明确捐赠优惠、捐赠人行为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条例指出:“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将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财产分户管理”“对社会关注的捐赠,红十字会可以邀请捐赠人、公民代表等对款物的接受、管理、分配、使用进行监督”“捐赠资金不得用于红十字会机构及其在编人员的经费支出”,要求通过内部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等对各级红十字会捐赠财产进行监管。为加强捐赠财产的信息公开,《条例》明确:“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应当自收到捐赠人要求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供,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内容,有助于建立完善高效、透明公开的工作机制,提升红十字会社会公信力。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刘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