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关区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严厉打击违法失信行为进一步加强信用监管的通告
为全面配合做好兰州市城关区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严厉打击违法失信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广大群众和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保障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全面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的规定,城关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决定,将存在下列行为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严重者纳入失信联合惩戒。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串通涨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损害其他合法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强制搭配销售商品,虚构不合理收费或提高服务费用,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收取未予标明费用的行为;
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产品以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四、编造疫情虚假信息,散布传播谣言,引起民众恐慌的行为;
五、经营者不履行社会责任,不执行或违反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规定和要求,拒不改正的行为;
六、不按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公告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蓄意隐瞒与确诊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编造虚假信息,欺骗调查走访人员,蓄意与人群密切接触等行为;
七、聚众闹事,围攻、辱骂、殴打医务人员及其他疫情防控人员,阻挠干扰疫情防控工作开展,危害、影响疫情防控秩序的行为;
八、疫情防控期间公职人员不作为、慢作为、畏战怯战、不敢担当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纪律,凡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的;
九、其他与疫情防控有关的严重失信行为。
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社会公共秩序,做好疫情防护工作。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兰州市城关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202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