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甘肃省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信息兰州网消息 11月3日,记者从甘肃省发改委了解到,为更好适应新能源发电调峰需求,进一步加强市场交易与分时电价政策衔接,充分发挥分时电价杠杆作用,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全省电力供需结构,省发改委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面向全省工商业电力用户(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除外)、农业生产电力用户(农业排灌用电除外)执行分时电价政策,居民生活用电自主选择。执行峰、平、谷时段各设8小时,尖峰、深谷时段视条件择机研究制定,其中,居民用户峰平谷时段划分保持不变。峰段为:7:00-9:00、18:00-24:00,平段为:00:00-2:00、4:00-7:00、9:00-11:00、17:00-18:00,谷段为:2:00-4:00、11:00-17:00;调整农业生产和工商业用户峰谷时段。调整后,峰段为:7:00-9:00、17:00-23:00,平段为:23:00-00:00、00:00-7:00,谷段为:9:00-17:00;电取暖时段划分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清洁取暖价格支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分时电价机制执行目录分时电价、市场交易分时电价、代理购电分时电价。其中,执行目录销售电价的居民、农业生产用户,高峰时段用电标准在平段标准基础上上浮50%,低谷时段标准在平段标准基础上下浮50%。参与市场交易的发、用电企业,需签订分时段、带量带价中长期交易合同,体现发、用电曲线特性及分时价格差异。各时段申报电价的价差比例不得低于现行目录电价的峰、平、谷价差比例,即高峰时段申报价格不低于平段申报价格的150%、低谷时段申报价格不高于平段申报价格的50%。
市场主体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购电价格应按高峰时段标准在平段标准基础上上浮50%,低谷时段标准在平段标准基础上下浮50%执行。为工商业用户代理购电的电网企业,应与用户签订带用电曲线代理购电合同,体现不同时段用电价格。如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以及申报用电曲线但分时电价峰谷比例低于我省分时电价政策要求的,用户用电价格按照高峰时段代理购电价格不低于平段代理购电价格的150%、低谷时段代理购电价格不高于平段代理购电价格的50%执行。
此征求意见可通过电子邮箱:sjm88555@163.com,传真电话:0931-8159552,于11月6日前反馈至省发改委(价格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