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城关区恢复零售药店“四类药品”线下销售
信息兰州网消息 11月15日,记者从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为满足广大群众用药需求,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城关区于11月11日起恢复辖区药品零售企业线下销售“四类药品”。
据了解,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强化零售药店防控主体责任,要求对发烧(体温超过37.3℃)及红、黄码顾客不得销售“四类药品”,同时继续暂停互联网平台线上销售“四类药品”,所有零售药店一律不得接受“跑腿”“代购”“代提”等服务代买“四类药品”。药品零售企业持续严格执行“四类药品”实名登记销售管理,对实际经营品种进行全面梳理,建立“四类药品”店内销售清单,施行“一店一清单”,在计算机系统设置销售拦截,提示营业员先登记再销售,做好“哨点”信息监测。
同时,药品零售企业必须从严落实零售药店各项防控措施。督导零售药店按照《甘肃省关于持续加强药品流通环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落实测温、验码、戴口罩、消毒和2人以下“窗口式”销售等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引导顾客保持安全距离;并切实做好药店自身防护,每日对员工进行健康监测及记录,员工核酸检测必须符合要求。
兰州晨报记者姚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