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修订《规定》 拟取消“按照卷烟零售指导价销售卷烟”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今天分组审议了《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规定(修订草案)》】。
《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施行以来巩固完善了烟草专卖制度,加强了烟草专卖管理,增强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法治理念,规范了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和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一体推进,《若干规定》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新时代烟草专卖法治实践的需求,必须予以修订。通过修订《若干规定》,可以适应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责的变化,完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协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市场监管、公安、海关、交通运输、邮政管理等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确保我省烟草市场监管全覆盖、无盲区。通过修订《若干规定》,还将细化、补充监管规范,可以有效解决我省烟草专卖执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规定(修订草案)》进一步落实了“放管服”改革举措。其中,取消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领作为工商登记前置条件的规定,取消按照卷烟零售指导价销售卷烟的规定;取消“烟草专卖品个人携带证”签发事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增加了“明码标价”的规定。同时还明确了部分案件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明确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处理;明确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无生产企业许可证违法生产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的管辖权;明确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管辖权。另外,对当事人不接受调查处理的案件、无法找到当事人的案件涉案物品,《规定(修订草案)》还分具体情形明确了处理规则。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增加“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