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与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股权转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司制企业、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企业”)的股东转让股权申请变更登记时,转让方为自然人的,适用本通告。
二、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先持相关资料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再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变更登记时,经查验与该项股权转让相关的税款缴纳(纳税申报)已完成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依法为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四、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与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交换机制,切实为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五、本通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