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提供股票原值及新股申购限制的告知书
2021年12月3日,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发的上市批文。为顺利办理我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工作,充分有效地保证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我行现将相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自然人股东原值申报提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在向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需一并申报自然人股东持股成本原值,并由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申报资料出具鉴证报告;未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股东,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个人转让新上市公司限售股的,实际转让收入减去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鉴于申报自然人股东持股成本原值需要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请自然人股东结合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申报个人限售股成本原值,如需申报,请及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自然人股东亲自签署的《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声明及承诺》(见我行官网);
(二)自然人股东持股成本原值的详细资料,包括股东本人身份证、股权证、支付价款凭证、股权转让协议、其他受让方式取得凭证(如司法拍卖、法院判决等)、个税缴纳凭证等(均需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有证监会认可的具有证券期货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原值鉴证报告。
请自然人股东将上述资料的签章版扫描件发至我行邮箱dongshihui@lzbank.com,待审核完毕后将原件于2021年12月17日前以亲自送达或邮寄(邮寄方式以签收时间为准)等方式交付至我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211号兰州银行大厦,联系人:董事会办公室,电话:0931-8816491。
根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规定,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股份初始登记完成后不再接受持股成本原值和鉴证报告的申报,故特别提示需申报个人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自然人股东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上述申报或未能提供完整资料的自然人股东,将被视为放弃申报其个人限售股成本原值。
二、全体股东及其关联方不能参加网下申购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下列对象配售股票:
(一)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
为避免出现违规申购情形,请全体股东及关联方以及其他上述人士切勿参与我行股票的网下申购。否则,因违规行为导致的法律责任将由本人承担。
特此公告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