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1〕10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7年7月印发的《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17〕121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7日
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科学有效防范应对地质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以及邻省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波及我省的应对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防为主,防救结合。牢固树立“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重要理念,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地质灾害重大风险,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地质灾害应对处置工作。
(3)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应急工作体制,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及时高效应对处置地质灾害。
(4)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充分依靠科技手段和专业力量,精准研判,科学决策,快速反应,提升地质灾害应对指挥能力和科学水平。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设立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全省地质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省政府常务副省长任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常务副总指挥,省政府相关副秘书长、省应急厅厅长、省自然资源厅厅长和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甘肃省总队分管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林草局、省广电局、省乡村振兴局、省粮食和储备局、民航甘肃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甘肃银保监局、中铁兰州局集团公司、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中石油甘肃销售公司、中石化甘肃石油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应急厅,承担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省应急厅厅长兼任主任,省应急厅分管副厅长、省自然资源厅分管副厅长兼任副主任。
重大及以上地质灾害发生后,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设立以下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省应急厅。
参加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军区、武警甘肃省总队。
主要职责: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收集汇总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等信息和应对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承办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有关会议、活动等。
(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省应急厅。
参加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军区、武警甘肃省总队、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森林消防总队及专业救援队伍、民间救援力量。
主要职责:制定抢险救援行动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3)抢险技术组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参加单位:省教育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气象局、省地震局。
主要职责:做好灾情调查、险情动态监测与处置、预警预报、抢险救援方案制定等工作。开展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会商研判,提出应急处置的措施及建议;开展灾害点及周边隐患点排查巡查,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应急监测预警;开展水情、汛情和气象监测,及时发布风险预警;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及时提供环境监测信息。
(4)群众生活保障组
牵头单位:省应急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粮食和储备局。
主要职责:制定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及相关资金、物资保障措施,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组织协调生产、调集、转运救灾物资,保障受灾地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统筹安排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参与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5)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
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参加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救治、转移受伤人员,检查、监测受灾地区饮用水源、食品等,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6)交通运输保障组
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参加单位:省公安厅、省应急厅、省军区、武警甘肃省总队、民航甘肃监管局、中铁兰州局集团公司。
主要职责:组织抢修维护机场、铁路、公路、码头等交通运输设施;制定救援队伍、设备、物资运送方案,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基本生活物资的运输需要,配合开展受灾群众和伤病员的应急转移;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组织协调省内外有关交通设施抢险救援队伍、交通运输队伍参加抢险救援。
(7)基础设施保障组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中石油甘肃销售公司、中石化甘肃石油分公司。
主要职责:组织抢修维护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调度应急通信、供电设备保障抢险救援现场通信畅通、电力供应正常。
(8)调查评估组
牵头单位:省应急厅。
参加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乡村振兴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
主要职责:做好险情、灾情信息收集、统计、核查和上报工作;开展灾情调查、灾害损失评估及灾后群众救助情况评估。
(9)社会治安组
牵头单位:省公安厅。
参加单位:武警甘肃省总队。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受灾地区加强治安管理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乘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制造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安全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10)新闻宣传组
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
参加单位:省委网信办、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广电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
主要职责:做好险情、灾情信息发布和应对处置新闻报道等工作。
重大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成立省地质灾害应急现场指挥部,指导协调和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省委、省政府指定专人担任,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按照任务分工开展相关工作。应急处置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自动撤销。
2.2 市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市(州)、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本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应对处置。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措施
3.1.1 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风险调查,完善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预警网络,提升地质灾害和灾害链的早期识别、监测预警能力,定期开展地质灾害巡查检查。
省自然资源厅组织有关技术单位进行地质灾害趋势分析预测,指导做好全省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预警网络建设,开展地质灾害风险分析与评估。
3.1.2 建立隐患排查机制
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完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长效机制,严格落实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度,将已发现的隐患点纳入管理台账,分类采取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等措施。每年冻融期及汛期前,组织自然资源、住建、水利、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基层组织及防灾责任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汛中、汛后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对每处地质灾害危险点划定危险区,并予以公告,在危险区边界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明确监测单位和监测人员以及发现险情后的报警方式、撤离路线。
3.2 预报预警机制
3.2.1 预报预警体系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体系,形成覆盖全省的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网络。自然资源、气象、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密切合作,加强险情、灾情和汛情、雨情等监测预警信息共享。
3.2.2 预报预警级别
根据气象和地质环境因素预测地质灾害发生风险大小程度,对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空间范围及风险等级等。
3.2.3 预报预警信息发布
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电视、广播、短信、微信、网站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等渠道,向预警区域内的防灾减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区域内群众及时发送预报预警信息。
3.2.4 预警响应
预警响应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地质灾害风险级别确定。
(1)蓝色预警响应
气象、水利等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趋势,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大预警区域内地质灾害巡查监测力度。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对地质灾害准备工作。
(2)黄色预警响应
气象、水利等部门加强雨情、水情动态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自然资源等部门和单位加强地质灾害防御,开展24小时巡查监测。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联合开展地质灾害趋势会商,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3)橙色预警响应
气象、水利等部门加密监测和收集雨情、水情,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自然资源等部门按职责做好地质灾害防御工作。必要时,由当地政府组织受威胁人员紧急转移避让。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气象、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地质灾害趋势会商研判,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4)红色预警响应
气象、水利等部门实时监测和收集雨情、水情,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地质灾害防御工作,及时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实施危险区域管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气象、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动态会商研判地质灾害趋势,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驻预警区,随时准备抢险救援。
预警响应视气象条件以及实时监测情况动态调整,可逐步升(降)级。超出地质灾害预警时限未再发布新的预警信息,预警响应自动终止。
3.2.5 险情处置
按照威胁人员数量、潜在经济损失大小,地质灾害险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
(1)特别重大地质灾害险情: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需紧急避险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造成江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
(2)重大地质灾害险情: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需紧急避险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造成铁路主要干线、高速公路、民航和航道中断的地质灾害险情。
(3)较大地质灾害险情: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需紧急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4)一般地质灾害险情: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需紧急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出现地质灾害险情后,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险情信息,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开展现场调查,根据地质灾害基本特征、危害程度、稳定性、影响因素和发展趋势,分析研判地质灾害险情级别,并提出应对措施及建议,及时按程序向本级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当地政府根据险情实际,及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视情组织转移群众、避险疏散,实施危险区域管控。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4 应急处置
4.1 灾情分级
按照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地质灾害灾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
(1)特别重大地质灾害灾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2)重大地质灾害灾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3)较大地质灾害灾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一般地质灾害灾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2 信息报告
4.2.1 速报
灾害发生地政府应及时将险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政府。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在接报险情、灾情信息后,应互相通报。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后,当地市(州)应急管理部门在接报后1小时内报告省应急厅。省应急厅在接报后,应立即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同时,向应急管理部报告,并通报省自然资源厅。
发生涉及人员伤亡的较大和一般地质灾害后,当地市(州)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报后1小时内报告省应急厅。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类型、灾害体的规模、伤亡人数、初判经济损失、可能的诱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及先期处置情况等。
4.2.2 续报和终报
根据地质灾害发展变化及应对处置进展,及时做好有关情况续报和终报工作。
续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周边的自然地理环境、受灾建筑物、地形地貌,以及灾害造成的死亡、失踪、受伤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或受威胁的人数、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已采取的措施等。
4.3 先期处置
灾害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及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接报险情、灾情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开展调查,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封锁进出道路,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情况紧急时,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人员。
4.4 分级应对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由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应对处置;发生较大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由市(州)政府负责应对处置;发生一般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应对处置。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由上一级政府统筹协调,受灾地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应对处置;当地质灾害超出当地政府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处置。
4.5 应急响应条件
省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其中,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省政府同意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
(1)在单体或群发性地质灾害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省级地质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①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②受灾害隐患威胁,需紧急避险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造成江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
③发生社会关注度特别高、危害特别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地质灾害。
(2)在单体或群发性地质灾害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省级地质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①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②受灾害隐患威胁,需紧急避险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造成铁路主要干线、高速公路、民航和航道中断的地质灾害险情。
③发生社会关注度非常高、危害重大、造成重大损失的地质灾害。
(3)在单体或群发性地质灾害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省级地质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①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②受灾害隐患威胁,需紧急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③发生社会关注度较高、危害大、造成较大损失的地质灾害。
(4)在单体或群发性地质灾害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省级地质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①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②受灾害隐患威胁,需紧急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③发生社会关注、危害较大、造成一定损失的地质灾害。
各地可参照省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地质灾害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险情、灾情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6 响应措施
4.6.1 省级地质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启动省级地质灾害Ⅰ级应急响应后,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灾情报告。立即向国务院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省委、省政府报告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
(2)靠前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和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3)转移安置受灾群众。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集中安置点,妥善安置受灾群众;设立救灾物资集中接收点,统筹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折叠床等生活物资,发放救灾物资,保障灾区急需生活物资供应和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
(4)收集灾情。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通过灾情上报系统收集人员伤亡、房屋倒塌、社会影响等灾情信息;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迅速摸排本行业本领域受灾情况,及时报告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综合研判。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综合分析研判地质灾害发展趋势,开展现场应急调查及周边隐患排查,全面了解掌握灾情,研究应对处置措施。
(6)派遣救援队伍。根据灾情研判和救灾实际需要,协调调度有关救援队伍赴灾区抢险救援,开展被困或失联人员搜救、伤员救治、受灾群众安置等工作。
(7)实施交通管制。对通往灾区的主要通道实施交通管制,优先保证抢险救援、医疗卫生、救灾物资车辆和转送危重伤员、受灾群众车辆进出灾区,分流非必要的人员车辆进入灾区。
(8)开展医疗救治。派遣医疗紧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受伤人员,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大对灾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等医疗物资的调度供应,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医治;组织心理咨询专家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及时组织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卫生消杀和疫情防控工作。
(9)维护抢修基础设施。抢修因灾损毁的铁路、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和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10)维护社会治安。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11)加强新闻宣传。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序做好险情、灾情信息发布和应对处置新闻报道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12)灾情核查与统计。开展灾情核查,对受灾情况进行评估和汇总统计。
(13)涉外事务管理。妥善转移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做好国(境)外捐赠物资款项的接收和管理等工作。
(14)生产生活恢复。指导受灾地区采取措施减少灾害影响,开展救灾救助,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6.2 省级地质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启动省级地质灾害Ⅱ级应急响应后,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险情、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参照省级地质灾害Ⅰ级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4.6.3 省级地质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启动省级地质灾害Ⅲ级应急响应后,在受灾地区市(州)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市(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应对处置,及时收集上报灾情,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治、受灾群众安置、基础设施维护抢修、次生灾害防范等工作。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帮助市(州)开展应急处置,并根据灾区需求给予救援力量和应急物资支援。
地质灾害超出当地市(州)党委和政府应对能力时,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灾情和社会影响等情况向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报告,按程序报请启动省级地质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4.6.4 省级地质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启动省级地质灾害Ⅳ级应急响应后,在受灾地区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等工作。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应急处置。
4.7 响应终止
当地质灾害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或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人员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以及交通运输、电力、通信、供水、供气等设施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产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应急响应启动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由应急处置阶段转入恢复重建阶段。
5 灾后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灾害发生地政府对突发地质灾害中的伤亡人员、应对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及法律援助。有关部门对灾害现场进行清理,做好现场消毒、疫情预防工作。保险机构提前介入,按程序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参保理赔工作。
5.2 调查评估
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应对处置结束后,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并会同受灾地区市(州)、县(市、区)政府,对地质灾害的类型、成因、性质、规模、灾害损失等进行调查评估,并向省政府提交地质灾害调查评估报告。较大、一般地质灾害应对处置结束后,由市(州)、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5.3 恢复重建
5.3.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发生后,省政府按照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委的部署要求,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质灾害发生后,按照分级应对的原则和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和受灾地区市(州)政府组织编制或指导受灾地区政府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按程序组建灾后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小组,研究解决恢复重建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3.2 恢复重建实施
受灾地区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组织实施给予指导。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并提供必要支持保障。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本行业本领域专业救援队伍建设。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各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建设,为地质灾害应对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6.2 物资装备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任务,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建立健全物资采购、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机制,保障地质灾害应对处置所需监测预警、应急通信、工程抢险、生活救助、人员防护等物资装备的有效供应。
6.3 资金保障
地质灾害应对处置和救援、救灾补助等资金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对启动省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的,根据市(州)、县(市、区)政府请求,省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支持。
6.4 监督检查
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保障的经验教训,提升应急保障能力和水平。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与修订
省应急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等有关部门编制本预案,建立预案评估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市(州)、县(市、区)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2 宣传培训与演练
7.2.1 宣传培训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和突发地质灾害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和培训,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7.2.2 预案演练
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突发地质灾害预案演练制度,根据预案规定和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贴近实际、形式多样、广泛参与的应急演练。
各级各部门应按照应急预案有关要求定期进行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地质灾害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
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
8 责任与奖惩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等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群发性地质灾害:在一定区域一定时间段内,同一主要致灾因素(一般指降雨或者地震)引发的多处(起)或多种地质灾害。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产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潜在经济损失:地质灾害险情可能造成的最大直接经济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