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2022-03-11 09:46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新建居住社区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原则上不低于1∶1.1。

人防工程优先作为地下停车设施使用

《意见》要求,加大新建改建停车设施建设。建成区要充分利用城市边角地、零星地,绿地广场的地下空间,人防等现有设施场地,大力建设发展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停车库等集约化停车设施。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统筹利用业主共有用地规划停车位、增建立体停车设施,不再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各类建筑人防工程优先作为地下停车设施使用。

制定停车设施配建地方标准

《意见》提出,因地制宜制定停车设施配建地方标准。新建居住社区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原则上不低于1∶1.1,兰州、天水等停车需求紧张的城市,以及医院、学校和大型商场、文体中心、写字楼、车站景点等公共建筑可结合实际提高配建标准。

合理设置路内停车泊位

《意见》明确,在老城区、老旧小区等刚性需求较强区域,科学划定允许居民夜间、周末和法定假期停车的路段时段。在城郊、城市新区等停车设施富裕地区,要适度减少道路泊位,引导使用公共停车设施。在适度满足基本停车需求基础上,实现中心城区路内停车泊位有序递减。

有偿开放私有车位

《意见》指出,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车位共享共用。有序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停车场对社会错时开放,分批制定开放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制定配套管理服务制度,加强停车秩序管理。鼓励私营企业、工厂、居民区车位所有人、管理人按照错时开放、收益分享等模式有偿开放私有车位,提高存量停车泊位利用效率。

加大充电设施配建

《意见》规定,在新建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中,应按规定比例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其中,办公类、商业类建筑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10%;居住类建筑达到配建停车位的100%;其他类公共建筑(医院、学校、公园等)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10%。在有条件的道路停车泊位要配建一定数量充电设施。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设施

《意见》提出,新建的公共停车设施泊位数达到100个(含)以上的,原则上允许配建不超过公共停车设施建筑总面积30%的附属商业面积;泊位数达到50个(含)以上的,原则上允许配建不超过公共停车设施建筑总面积20%的附属商业面积。积极拓展停车设施配套服务功能,在不减少车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一定比例洗车点、便利店等便民设施。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赵万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