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电动自行车违法处罚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甘肃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电动自行车违法处罚如下:
1、已登记但未悬挂号牌的,处50元罚款;
2、符合国家新标未办理登记的,处50元罚款;
3、不符合国家新标,驾驶人拒不提供身份信息或者身份信息不属实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车辆;
4、逆向行驶的,无非机动车道的路上不靠右边行驶的,使用其它车专用道的,未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一律处50元罚款;
5、故意遮挡号牌的,故意污损号牌的,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的,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的,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的,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的,一律处200元罚款;
6、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处100元罚款。
另外由于存在当场不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问题,依据《行政处罚法》47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108条之规定,执勤交警可以予以当场收缴罚款,当事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89条之规定可以扣留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