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
因西客站拆迁安置项目住宅小区2#地块一期需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西客站拆迁安置项目住宅小区2#地块一期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并负责该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和《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及其他特殊情况的调查认定处理意见》《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规程》3个文件及相关法规、政策,现将征收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项目位于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站街道辖区,东至七里河区三角线五三会巷道,西至三角线58路终点站、南至兰新铁路线、北至三角线马路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不含吉安小区6栋和工务段1栋产权楼房,门牌号为:三角线路167、169、171、173、175、177、179、181、183、185、187、189、193、195、197、199、201、203、205、207、209、211、213、215、217、219、401、403、405号)。以上征收范围与实际不符的,以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用地范围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
兰州市七里河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三、征收实施单位
兰州市七里河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委托七里河区西站街道办事处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具体实施征收补偿工作。
四、补偿安置方式
1.住宅:对征收范围内合法的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进行补偿,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产权调换安置地点为(就地期房),计划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实际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移交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
2.非住宅房屋:对征收范围内合法的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和就地期房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和补偿标准详见《西客站拆迁安置项目住宅小区2#地块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3.国有直管公房:国有直管公房等具体补偿办法和补偿标准详见《西客站拆迁安置项目住宅小区2#地块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五、签约期限
自本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按规定程序完成评估机构选择,分户评估报告公示期满之日起,45日内完成。
六、奖励期限
1.对在签约期限内45天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给予奖励。第1天至第15天搬迁完毕的住户每户奖励50000元;第16天至第30天搬迁完毕的住户每户奖励30000元;第31天至第45天搬迁完毕的住户每户奖励10000元,超出奖励期限不予奖励。
2.对在签约期限内45天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给予奖励。第1天至第15天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励100000元;第16天至第30天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励50000元;第31天至第45天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励10000元,超出奖励期限不予奖励。
七、诉讼及强制搬迁
1.房屋征收当事人依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七里河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七里河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七里河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3.被征收人在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应当催告被征收人履行搬迁义务。
八、提存
被征收人拒绝领取货币补偿款或拒绝接收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将对补偿款物进行提存。提存期间,补偿款物的孳息归被征收人所有,提存费用由被征收人负担。被征收人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领取的,补偿款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