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甘肃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9月23日,《甘肃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指出,职工福利基金使用、企业公益金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方案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和规范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社区、行政村、产业园区、商务楼宇等同一区域内的企业可以联合建立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一定区域内生产经营业务相同或者相近的企业可以联合建立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一定区域内无法单独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社会组织可以联合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新修订的条例指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等7项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建议。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制度、企业年金制度、考核奖惩办法、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改革改制中的职工安置方案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等6项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同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职工代表从职工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民主选举产生,其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选举职工代表一般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内部组织结构和职工分布状况确定选举单位。选举应当有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法律责任方面,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等8种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