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直职工可享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待遇
信息兰州网消息 奔流新闻记者日前获悉,甘肃省医疗保障局下发《关于做好省直职工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有关事宜的通知》(简称《通知》),参加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在扣除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之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提出申请时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5倍,并符合依申请救助家庭财产条件的,可享受省直职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待遇。
《通知》指出,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指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医保、公务员医疗补助等报销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总和。
救助待遇分为医疗救助待遇和二次救助待遇。
医疗救助待遇:经申请符合条件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政策范围内符合救助费用范围的住院及门诊慢特病门诊医疗费用(可追溯至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经基本医保、公务员补助支付后的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上的个人自付部分按60%的比例实行救助,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5000元,普通疾病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重特大疾病年度救助限额为8万元(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与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病种范围的通知》中规定的30种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病种保持一致)。
二次救助待遇:经申请符合条件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在基本医保、公务员补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符合救助费用范围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6000元部分,按照30%的比例实行二次倾斜救助,二次倾斜救助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
《通知》指出,参保人员申请医疗救助的,以家庭为单位,由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委托授权书)向患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申请地要求提供参保信息、医疗费用等材料,经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公示、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由申请地医保部门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