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机倒把罪 死刑(投机倒把罪)
投机倒把分子判什么罪
投机倒把分子判投机倒把罪。对投机倒把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
1、通报批评;
2、限价出售商品;
3、强制收购商品;
4、没收非法所得;
5、没收用于投机倒把的物资;
6、没收销货款;
7、罚款;
8、责令停业整顿;
9、吊销营业执照。
个人从事投机倒把的,处罚个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从事投机倒把的,区别情节,分别处罚。单位从事投机倒把的,处罚单位并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投机倒把罪是什么意思
投机倒把罪,是刑法中的一个历史(现没有此罪)罪名,顾名思义即是以买空卖空、囤积居奇、套购转卖等手段牟取暴利的犯罪。”投机倒把”一词产生于计划经济色彩浓重的七八十年代。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计划内部分实行国家统配价,同时企业超计划自销产品并按市场价格出售,形成了特殊的”价格双轨制”为了惩治投机倒把的谋利行为,在《刑法》中设立了”投机倒把罪”。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投机倒把行为出现了明显分化,有的成为正常市场行为,有的则上升至更科学的法律规范,1997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投机倒把罪除名,并分解出几种常见罪,分别是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倒卖车票、船票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等。
根据1987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规定,将“投机倒把”概列为11项:
1、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的;
2、从零售商店或者其他渠道套购紧俏商品,就地加价倒卖的;
3、倒卖国家计划供应物资票证,倒卖发票、批件、许可证、执照、提货凭证、有价证券的;4、倒卖文物、金银(包括金银制品)、外汇的;
5、倒卖经济合同,利用经济合同或者其他手段骗买骗卖的;
6、制造、推销冒牌商品、假商品、劣质商品,坑害消费者,或者掺杂使假、偷工减料情节严重的;
7、制造、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包括录音录像制品),获得非法利润的;
8、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货源、支票、现金、银行账户以及其他方便条件,或者代出证明、发票,代订合同的;
9、利用报销凭证弄虚作假,进行不正当经营的;
10、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的;
11、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
什么是投机倒把罪
“投机倒把罪”已在现行的《刑法》中删除,与之相近的是“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现在对于此类行为一般都笼统的以最后一款予以定罪。
投机倒把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名吗
【法律分析】
投机倒把罪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计划经济时代的投机倒把罪是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金融、外汇、金银、物资、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工商业活动、扰乱国家金融和市场管理、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在1997年取消“投机倒把罪”,投机倒把条例也于2008年1月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零二条 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投机倒把罪的概念界说
“投机倒把”原意指看准时机行情,转手倒卖,以攫取暴利的非法活动。[2]而当代中国史上的“投机倒把”概念,其含义笼统,内容损益不定;边界模糊,尺度盈缩无常。其损益、盈缩,端赖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的变化。大致分辨,它有三个层面的客观所指:
其一,指囤积居奇、操纵价格、制假售劣等不法行径,这在任何形态的社会、任何历史时期,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惩处;其二,指游离于计划经济秩序之外的“地下”工商业活动,主要出现于改革开放以前,这在“割资本主义尾巴”的政治氛围中,往往被视作“挖社会主义墙角”,是阶级斗争的重要动向,因而备受打击;其三,指赚取牌价、市价之间差额的各色“寻租”[3]活动,集中爆发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这在当时饱受非议。当然,此三者仅是“理想类型”,现实中往往难解难分;其发生也无时序的绝对先后,但有不同时段的相对多少。本文叙述侧重在第二、第三层面,对第一层面着墨不多。
法律意义上的“投机倒把罪”概念,1979年《刑法》出台后才有。1979年刑法第117条规定:“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循此,投机倒把罪并非一般投机倒把行为,而属“情节严重的”投机倒把。本文则从历史叙事角度,相对宽泛地使用这一概念,不仅包括司法意义上,也包括政治意义上,还包括行政法规意义上的。理由如次:
其一,1979年刑法是短短三个月内草就的,而早在“文化大革命”前,刑法就已经起草了33稿。揆诸当时的认知,不难想见会在这33稿中写入投机倒把罪。其二,1979年以前的文献已有表述。1964年1月中共中央批转的中央监委《关于“五反”运动中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报告》认为投机倒把活动实际是“资本主义势力的复辟罪行”。当然,这是政治“罪名”。其三,1979年刑法区分一般投机倒把行为和投机倒把罪的基准是“情节严重”与否,而何谓“严重”则弹性很大,往往受具体经济、政治、社会环境影响,因此在执行过程中两者的界限并非判然分明。
在体制转轨的过程中,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内容日见分流,一部分被“除罪”,蜕变为正常的市场经济活动;一部分被“量化”,裂变为诸多具体名目的商业犯罪。随着2009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部分法律的修改,以及2011年1月国务院对部分行政法规的修改,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概念最终淡出现行法律法规体系和社会经济生活,成为历史名词。
投机倒把罪什么时候取消的
1997年《刑法》修订取消了投机倒把罪。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92件行政法规被废止或宣布失效。投机倒把罪,顾名思义即是以买空卖空、囤积居奇、套购转卖等手段获取利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